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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 污水连接管最小管径为二百公厘。 第 31 条 排放口之设置除依第十五条规定外,其设置位置及放流水之流向,并不得使污水在其附近停滞。 第 32 条 海洋放流设施设置规定如下: 一海洋放流管: (一) 应考量海潮流向、稀释率、海域生态及航行干扰等因素决定其埋设方向、深度及长度。 (二) 应考量防范地震、海啸及流沙等之保护措施。 (三) 海洋放流管及其附属设施应采用具防蚀、耐压、持久及水密性之钢管、钢筋混凝土管或玻璃纤维复合管等。管身每单位长度浸水比重至少为一点三,管内、外之耐压强度应为每平方公分五公斤以上。 (四) 应按装设进度逐节进行漏水试验。 (五) 放流管之管径及形状应考量管内流速、水头损失及经济条件等因素,管内之平均流速为每秒零点六公尺至零点九公尺。 (六) 放流管得视实际需要设置人孔,各入口应高出海床面零点五公尺以上,圆形人孔之直径为一点一公尺以上,正方形人孔之边长应为零点九公尺以上,人孔盖之大小须配合人孔入口内径,并应设置可装置压力计之活栓。 二放流扩散管: (一) 衔接前应设阻隔墙,其上端应有顶盖。 (二) 应设置扩散器,其各出口应同向水平排列,方向应与常年海流方向垂直。海流如无固定方向,应采用Y型、V型或其他型式之扩散器。 (三) 末端应设有冲洗口,并应设置安全栓使冲洗口盖得以分段启闭。冲洗口应介于十五度至四十五度之角度逐渐调升,并以螺栓相衔接,使冲洗口得以伸出海床面。 (四) 应设置适当之保护措施。 三应设置永久性警告浮标,浮体直径为一点二公尺以上,出水高为二点五公尺以上。 第 33 条 污水抽水站设施除分流制之污水下水道抽水量采用计划最大时污水量,合流制下水道抽水量采用计划污水截流量外,依第十六条规定。 第 34 条 拦污栅之设置除依第十七条规定外,并依下列规定: 一应设置于抽水站或处理设施之前。 二设于沉砂池之前者,其栅之有效间隔为五十公厘至一百五十公厘,设于之后者为十五公厘至二十五公厘。 第 35 条 沉砂池设置规定如下: 一应设置于抽水站或处理设施之前。 二采水平流沉砂池设置者,除依第十八条规定外,池之表面积负荷率为每日每平方公尺一千八百立方公尺,池内之平均流速为每秒零点三公尺,停留时间为三十秒至六十秒。 三采曝气沉砂池设置者,其规定如下: (一) 散气装置设于距离池底六十公分以上,送气量以曝气沉砂池每一公尺长度曝气每秒五公升至十三公升为准,并应设置消泡设施。 (二) 停留时间为一分钟至五分钟,有效水深为二公尺至四公尺,出水高为三十公分以上,池底应加三十公分以上之沉砂槽。 四采涡流式沉砂池设置者,其出口宽度为入口宽度的二倍,池表面积负荷率为每日每平方公尺四千八百立方公尺以下,池内应装置机械式搅拌设施防止有机物沉淀。停留时间为二十秒至三十秒。 第 36 条 抽水井设置依第十九条规定。 第 37 条 抽水设备之设置除依第二十条规定外,并依下列规定: 一抽水机依下表设置: ┌─────────────┬───────────┐ │计划抽水量 (立方公尺/秒) │设置台数 (含一台备用) │ ├─────────────┼───────────┤ │零点五以下│二-四│ ├─────────────┼───────────┤ │超过零点五-一点五│三-五│ ├─────────────┼───────────┤ │超过一点五│四-六│ └─────────────┴───────────┘ 二抽水机容量依下表配置: ┌──┬─┬──────┬───────┬──────────┐ │容│状││││ │量│况│小│中│大│ │台│││││ │数│││││ ├──┼─┼──────┼───────┼──────────┤ │三│甲│-│1/2.Q×3 台│-│ │台│││ (1 备) ││ ├──┼─┼──────┼───────┼──────────┤ │四│甲│1/4.Q×2 台│-│2/4 .Q×2 台 (1备) │ │台├─┼──────┼───────┼──────────┤ ││乙│1/6.Q×1 台│2/6 .Q×1台│3/6 .Q×2 台 (1备) │ ├──┼─┼──────┼───────┼──────────┤ │五│甲│1/8.Q×2 台│2/8 .Q×1台│4/8 .Q×2 台 (1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