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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应设置机械式除砂设备。 第 19 条 抽水井设置规定如下: 一应为钢筋混凝土等水密性抗浮力之构造物。 二抽水井及其进流口之配置,应防止引起乱流或涡流现象。 三抽水井与导水管渠应为直角,管渠内平均流速以每秒一公尺为准,并设置适当之绕流设施。 第 20 条 抽水设备设置规定如下: 一抽水机应采同一性能同一容量,其设置台数依计划抽水量之时变迁及抽水机性能而定。但计划抽水量之变化甚大者,得采用不同容量之抽水机。 二抽水机吸水管管径依抽水量及吸水管内流速决定之,其计算式如下: Q 1/2 D=146 (─) V 式中:D为抽水机吸水管管径 (公厘) ;Q为抽水量 (立方公尺/分) ;V为吸水管内流速 (公尺/秒) 。 三吸水管内流速为每秒二公尺至三公尺,出水管之管径依吸水管管径、总扬程及比速决定。 四抽水机总扬程依净扬程、吸水管与出水管及阀类之水头损失及出水管末端之速度水头决定。 五抽水机净扬程依抽水机之入口水位、放流水位之变动范围决定。 六抽水机之型式依计划条件选择最适合标准特性之比速及转速,并视抽水扬程、装设位置及抽水量决定之。有浸水之虞或吸入扬程大时,应采用竖轴式或沉水式抽水机。 七抽水机之原动机出力应为抽水机之轴马力加适当之余裕;使用电动机时应加抽水机轴马力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之余裕;使用内燃机时应加抽水机轴马力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之余裕。另设减速机者,原动机之出力应有零点九二至零点九七之传达效率。 八抽水机之吸入净扬程应使抽水机不发生孔蚀现象,并依抽水机之型式缩至最小,涡卷式抽水机之吸入净扬程应为五公尺以下。 九抽水机出水管线有发生水锤作用之虞时,应设防止或减轻此项作用之措施,其位置应接近抽水机出口。 一○抽水机吸水管: (一) 每台抽水机应分设吸水管一支。 (二) 吸水管应避免水平装置。无法避免时,应缩短水平管长度,并设向抽水机呈百分之二以上坡度。 (三) 吸水管接头及其管件不得漏气,管内不应有空气停积,并应尽量减少弯曲。 (四) 管端为喇叭形,管端至最低水位与抽水井底面之深度、吸水管相互间之距离及管与抽水井壁面之间应有适当之间隔。 (五) 吸水管甚长时,中间得设固定支架,吸水管口径不得小于抽水机口径。 (六) 压力状态之吸水管应设置制水阀。 一一横轴式抽水机与原动机之基础应为一体,为混凝土构造。基础之强度应充分支撑抽水机运转时之最大荷重,基础之重量应足以抑制抽水机之震动。以电动机带动时,独立基础之重量通常为机械重量之三倍以上。 一二抽水机附属及辅助设备: (一) 抽水机之吸水管及出水管应装设真空计及压力计或复式压力计。 (二) 抽水井及出水井应装设水位检测指示设备。 (三) 设有大型抽水机之抽水站应装设吊车,并配合抽水机之型式设置供给水封、冷却及润滑用水等设备。 (四) 排水管线上应设置逆止设备,以防止抽水机因停电或其他原因无法运转时产生逆流。抽水机房内无法自然排水时,应设置排水抽 水机。 第 21 条 抽水机之操作控制规定如下: 一使用自动或遥控设备操作抽水机时,应按抽水机之型式及安装情形装设置下列设备: (一) 水位计。 (二) 检查出水管压力之压力指示设备。 (三) 水封、冷却及润滑等用水之水流检查设备。 (四) 在出水管制水阀设置极限开关及泄压阀等安全装置。 (五) 在起动水封、冷却及润滑等用水配管必要地点设置电磁阀。 二应设置侦侧不正常运转、故障时停止运转、发出警报或故障指示等适当之保护设备。 三流量之控制应考虑抽水机操作台数、转速及出水管制水阀开关等因素。 第 22 条 电动机设置规定如下: 一应采用感应式电动机。 二型式依安装地点之周围环境而定,并依下表规定: ┌───────────┬─────┐ │安装地点之情况│型式│ ├───────────┼─────┤ │干燥而尘埃少│保护型│ │有水沫之虞│防沫型│ │有可燃性粉尘、气体之虞│防尘防爆型│ │有水冲或湿度高│防水型│ │有腐蚀性气体之虞│耐蚀型│ │屋外│屋外型│ │水中│浸水型│ └───────────┴─────┘ 三起动电流应符合台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台电公司) 屋内装置规定。采用非全电压起动者,应配合电动机之种类及容量依下表选用最适宜之起动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