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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 │电动机种类│起动设备│ ├──────────┼─────────┤ │鼠笼型感应电动机│1.Y-△减压起动器│ ││2.自耦变压起动器│ ││3.限流型起动器│ ││4.一次电阻降压起动│ ├──────────┼─────────┤ │线绕转子型感应电动机│起动电阻器│ └──────────┴─────────┘ 四应设置适当之过电流保护设备,且开关与起动器设备相互间应设防止误操作之连锁装置。 五应具有E级以上之绝缘等级。 第 23 条 内燃机设置规定如下: 一雨水抽水机之动力或备用发电之原动机,应为柴油内燃机。 二柴油内燃机应设置之辅助设备: (一) 可贮存四十八小时连续运转所需油类之燃料箱。 (二) 起动设备: 1 空气起动者:压缩空气筒及空气压缩机。 2 电力起动者:蓄电池及充电设备。 (三) 冷却水设备。 (四) 润滑油设备。 (五) 消音设备。 (六) 使用大型内燃机者应装设电动吊车。 第 24 条 电力设备设置规定如下: 一电力设备应依台电公司有关规定装设,并充分考虑操作、维护、管理及防止事故之发生,其受电电压应依台电公司营业相关规定并视该地区之供电方式与台电公司洽定。 二受电设备其容量不得低于最大负载容量之一点二五倍。 三变电设备其容量至少应预留百分之二十余裕。 四紧急发电设备: (一) 应符合各类场所消防安全设备设置标准规定。 (二) 因停电而影响安全及制程之重要设备,应设置自用紧急发电设备及其他备用电力。 (三) 应采用柴油引擎同步发电机为原则。 第 25 条 抽水机室、配电室及主控室设置规定如下: 一抽水机室及配电室构造: (一) 应使用钢筋混凝土等不燃性构造物;特殊情况使用易燃性材料时,电力设备之上方天花板及侧面,应以不燃物覆盖。 (二) 应有良好通风、采光,防止噪音、振动及充分照明设备,并避免浸水。 (三) 应选设在无氯气或其他腐蚀性、可燃性气体发生或滞留之地点。 (四) 抽水机室应预留适当空间便于机械拆装时放置之用。 (五) 配电室之设置并应参照台电公司有关配电室设置规定。 二主控室之构造应通风良好,充分照明设备及能防止噪音、振动,并设在易于监视管理抽水机及配电设备之地点。 三抽水机、内燃机及电力设备,应视需要加装适当之隔音设备。 第 26 条 污水下水道之计划下水量、水力计算及流速规定如下: 一计划下水量依下列规定。但必要时,得依排水区域之实际情况酌予增减: (一) 分流污水管渠以计划最大时污水量。 (二) 合流下水管渠以计划迳流量加计划最大时污水量。 (三) 截流污水管渠以雨天时之计划污水截流量。 二管渠之水力计算采曼宁 (Manning) 公 121 式 (V=─R─S─) 或库特 (Kutter) n32 10.00155 23+─+─────── nS┌── 公式 (V=────────────────│RS 0.00155 nˇ 1+ (23+───────) ── S┌─ │R ˇ ) ,式中:V为流速 (公尺/秒) ;n为粗糙系数;R为水力半径 (公尺) ;S为水力坡度 (分数或小数) 。 三污水管渠于计划污水量时,最小流速为每秒零点六公尺,最大流速为每秒三公尺。 四合流管渠于计划下水量时,最小流速为每秒零点八公尺,最大流速为每秒三公尺。 第 27 条 污水管渠种类及断面依第四条规定。但公共污水下水道管渠之最小管径不得小于二百公厘。 第 28 条 污水管渠之埋设位置、覆土深度、基础及保护措施、管渠接合及接头、倒虹吸管设置,依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 第 29 条 人孔之设置除依第八条规定外,并依下列规定: 一人孔得采用预铸或场铸,底部依管之形状设置凹形导水槽。无法直接进入管渠内清除淤泥之小管径时,应设置机械清除孔。 二人孔内表面应采防蚀及其保护处理,其人孔盖应采防臭密闭式。 第 30 条 污水井及连接管设置规定如下: 一污水井:为圆形或矩形之钢筋混凝土预铸品或场铸品,内径或内宽为三十公分至七十公分,深度为七十公分至一百公分,井盖为铸铁或耐压材料制成,底部应为凹形导水槽。 二连接管之设置除依第十三条规定外,并依下列规定: (一) 埋设平面方向应与本管成垂直,其连接处与本管形成六十度或九十度,连接管立面坡度为千分之十以上,连接处在本管中心线之上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