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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8-23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46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陆海空军军官士官任职条例施行细则

[接上页]

  二、经历管理指导,旨在管制经历管理进度,非有必要,避免重复派职或送训。
  
  三、符合重要军职候选标准军官,应律定长期培育指导计划管制任职。
  
  四、初次及申请分配军官之经历管理指导,由官科经历管理计划单位,依官科、职类经历管理计划适宜策订,交被分配单位依据执行,并由人事权责单位,依其个人经历管理及单位职缺状况,继续适宜策订之。
  
  已完成规定之学经历而尚有多余年资者,得依需要历练计划以外之职务。
  
  第 85 条
  
  计划调任,在以经历管理指导计划调任,严格管制军官各种职务任期,以达轮调政策之目的,其原则如下:
  
  一、调任计划由人事权责单位,依据个人经历管理指导计划适宜策订之。
  
  二、列入计划调任之人员,应依据其考绩考核及资绩计算成果排定优先顺序,建立候选名簿依次调任。
  
  三、调任高阶职缺,必须遴选具备晋任资格,资绩居先,并完成规定教育之人员。
  
  四、计划调任,如编制职缺不敷调配时,应建议经历管理计划单位或上级人事权责单位统一调配,或暂时变更其经历管理指导。
  
  五、战斗战备期间,停止计划调任。
  
  第 86 条
  
  计划调任实施方式如下:
  
  一、定期调任:配合申请分配,或各校院毕业派职及调训时机,由经历管理计划单位指导各级单位实施之。
  
  二、不定期调任:由各人事权责单位依据军官个人经历管理计划之所定,随时检讨实施之。
  
  第 87 条
  
  计划调训,在以经历管理指导计划调训,管制所有军官选送或报考各种校院,接受各种教育,以增进其学术能力,其原则如左:
  
  一调训计划,由人事权责单位依据其个人经历管理指导计划适宜策订之。
  
  二列入计划调训人员,应依据其考绩考核及资绩鉴定成果,排定优先顺序,建立调训候选名簿,依次调训。
  
  三计划调训,必须与人事运用密切配合,以达为用而训、即训即用之目的。
  
  四进修教育依需要保荐送训,并依任职状况,及个人役期长短,实施计划调训。
  
  五深造教育,以普选普考为原则,并依官科、职类需要律定录取比例。
  
  六留学教育,应先期选拔储训,再行考选出国接受教育。
  
  七辅助教育,依军事需要计划办理之。
  
  八教育时隔必须任实职一个任期以上。
  
  九战斗战备期间,停止调训。
  
  第 88 条
  
  各官科、职类军官,每年由人事权责单位实施定期经历鉴定,以检讨计划调任与调训成果,作为经历管理计划单位策订通才与专业发展计划之准据,其经历鉴定因素如下:
  
  一、思想与品德。
  
  二、学历与经历。
  
  三、考绩与考核。
  
  四、优良与不良纪录。
  
  五、年龄与体格。
  
  第 89 条
  
  通才发展之军官,经过经历鉴定后,具有左列因素者,应循专业途径发展:
  
  一学经历发展已成定型。
  
  二个人志趣才能倾向专业发展。
  
  三已逾正常经历管理发展年龄。
  
  四体格已不适经历调任。
  
  五资绩居后。
  
  六其他因素。
  
  第 90 条
  
  士官之经历管理,旨在培育领导与熟练之专业技术人才,以在同一单位任职与经历发展为原则,并依其所具专长与考核考绩成果之运用,区分为领导与专业技术士官。
  
  第 91 条
  
  领导士官,依其所具专长分配基层单位任职,并依其役期长短与任务需要,历练幕僚或教育职。
  
  专业技术士官,依其所具专长分配任职,以培育各类专业技术人才。
  
  第 92 条
  
  本细则所需之各种文书格式及作业程序,由国防部定之。
  
  第 93 条
  
  特种工作人员相关任职规定,由国防部另定之。
  
  第 94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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