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8-23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46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陆海空军军官士官任职条例施行细则

[接上页]

  三其他免职原因消灭,合于任职条件者:
  
  (一) 被俘归来,经考核合格,并合于被俘归来人员任用规定者,自核定回役之日起复职。
  
  (二) 复官者经当事人申请,合于任职规定者,自核准回役之日起复职。
  
  第 57 条
  
  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所定停职未满三个月原因消灭,应予回复原职或调任他职规定如左:
  
  一失踪归来,查明无损军誉者,回复原职,有损军誉者,予以调职察看或予办理退伍。
  
  二因案羁押未满三个月,经撤销羁押或停止羁押者回复原职或调任他职。
  
  三因案经侦查或审判终结,处分不起诉或判决无罪确定者,回复原职或调任他职,判决有罪经宣告免刑、缓刑或判处拘役、罚金或易科罚金确定者,予以调任他职。
  
  四经认定为流氓,由警察机关移送法院审理而撤回移送,或裁定不付感训处分者,回复原职或调任他职。
  
  前项之回复原职或调任他职均自停职之日起生效。
  
  第 58 条
  
  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定军官撤职后,复职规定如左:
  
  一判决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未宣告缓刑者,执行后经依法开释,合于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之过失犯,经核定回役,应予复职。
  
  二判决有罪经再审或非常审判改判无罪确定者,经核定回役,应予复职,并追算其曾受羁押执行徒刑期间之年资。
  
  三判决或裁定交付感化者,于感化期满后,合于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核定回役,应予复职。
  
  四因案通缉者,经撤销通缉,并查明无损军誉,经核定回役,应予复职。
  
  五依陆海空军惩罚法规定撤职者届满一年,或其他重大原因撤职者,经核定回役,应予复职。
  
  士官撤职后合于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核定回役者,应予复职。
  
  第 59 条
  
  各级主官对品德不良、工作效率低劣之不适任现职人员,视实际情形予以调整职务。
  
  从事研究发展工作缺乏具体研究成果者,准用前项规定办理。
  
  第 60 条
  
  受训期间,开除或退学人员,由学校通知其原属单位按左列原则处理之:
  
  一开除学籍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或调职。
  
  二退学者,除因病或因公外,应依情节惩处或予调职。
  
  第 61 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定军官、士官之任职、调职、免职权责,规定如下:
  
  一、上将:由国防部统一检讨,提呈总统核定。
  
  二、中、少将:
  
  (一) 重要军职:分由国防部各所属单位、直属单位或各总 (司令) 部检讨建议,报由国防部审查后,呈报总统核定。
  
  (二) 一般军职:除属各军种总部权责者,由各该军种总部核定外,分由国防部各所属单位、直属单位或各总 (司令) 部建议国防部核定。
  
  三、校、尉官:
  
  (一) 上校重要军职:分由国防部各所属单位、直属单位或各总 (司令)部检讨建议,报由国防部审查后,呈报总统核定。
  
  (二) 上校一般军职:
  
  1.国防部各所属单位及直属单位 (不含国防大学) ,由各单位检讨建议,报由国防部核定。
  
  2.国防大学除政战、军法、军医、主计人员由各该单位检讨建议,报由国防部核定外,其余人员授权校长核定。
  
  3.各总 (司令) 部及其所属单位人员由该单位检讨建议,报由各该总 (司令) 部核定。
  
  (三) 中、少校及尉官:由所属单位检讨建议,报由少将以上编阶主官核定。
  
  (四) 士官:由所属单位检讨,报由中校以上编阶主官核定。
  
  第 62 条
  
  本条例第十四条所定军官、士官停职、撤职权责规定如左:
  
  一上将及中、少将重要军职:由各总 (司令) 部依其情节,报由国防部审查后,呈报总统核定。
  
  二中、少将一般军职:由各总 (司令) 部依其情节,报由国防部核定。
  
  三校官:国防部所属单位及直属单位所属人员,由各该单位检讨建议,报由国防部核定;各总 (司令) 部及其所属单位人员,由各该单位检讨建议,报由各该总 (司令) 部核定。
  
  四尉官、士官:由所属单位,报由少将以上编阶主官核定。
  
  第 63 条
  
  本条例第十五条所定军官、士官,复职权责规定如左:
  
  一上将及中、少将重要军职:由国防部各所属单位、直属单位或各总 (司令) 部检讨建议,报由国防部审查后,呈报总统核定。
  
  二中、少将一般军职:由国防部各所属单位、直属单位或各总 (司令)部检讨建议,报由国防部核定。
  
  三校官、尉官、士官:国防部各所属单位、直属单位所属人员,由各该单位检讨建议,报由国防部核定;各总 (司令) 部及其所属单位人员,由各该单位检讨建议,报由各该总 (司令) 部核定。
  
  第 64 条
  
  作战期间,国防部得按作战需要,呈报总统核准赋予参谋总长、各总司令(司令) 及战区司 令官适当任免权责。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