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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8-23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46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陆海空军军官士官任职条例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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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各官科经历管理计划单位,为各该官科经历管理之实际执行单位,其职责如下:
  
  (一) 了解本官科编制官额及专长人数。
  
  (二) 计算本官科、职类各种专长应培育人数。
  
  (三) 区分本官科、职类通才及专业发展职类。
  
  (四) 策订本官科、职类经历发展目标、通才与专业职类经历发展目标及通才与专业经历发展计划,并实施经历管理指导。
  
  (五) 鉴定与审核本官科、职类通才及专业发展人员。
  
  (六) 订定与建议本官科、职类各种职务派职标准。
  
  (七) 掌理本官科、职类现有员额及专长盈缺状况。
  
  (八) 计算本官科、职类补充及教育需求。
  
  (九) 指导本官科、职类军官职位分类及重分类。
  
  (十) 审核与管制本官科、职类军官应退除或外职停役人数。
  
  四、各人事权责单位之职责如下:
  
  (一) 指挥官职责:
  
  1.对所属军官、士官之经历管理指导,负责贯彻实施之完全责任。
  
  2.对所属军官、士官计划调任与调训,应作详实之考核及观察,并适时向有关官科经历管理计划单位,提供必要之资料及建议。
  
  3.随时检讨本单位对上级或友军经历管理指导之执行成效,并适时作有效之改进措施。
  
  (二) 人事幕僚职责:秉承经历管理计划单位之经历管理指导,对纳入经历管理之所属军官、士官,执行计划调任及调训业务。
  
  军官经历管理单位权责区分表,由国防部定之;士官经历管理单位权责区分表,由各总 (司令) 部依需要按权责自行订定;经历管理作业程序,由各经历管理计划单位,就单位特性及专长职类,自行订定,军官报由国防部核定实施,士官则由各经历管理计划单位自行核定实施。
  
  第 79 条
  
  军官士官经历管理目标区分如左:
  
  一战斗及战斗勤务官科军官,历练至战斗部队将级指挥官职务,并以完成战略教育为原则;技术 (一般) 勤务官科军官,历练至将级幕僚或教育主官或主管职务,并以完成指参教育,或国内外大学校院相关系科硕士以上学位为原则。
  
  二士官历练至士官长职务,并视任职状况需要,完成必要之专长、专业教育。
  
  第 80 条
  
  军官之经历管理,以实职训练为主,使轮任各类职务,以增进其实际工作经验,以学校训练为辅,使接受各阶层教育,俾学术与职阶并进,并以考核、考绩成果适时检讨,以区分通才或专业发展途径。
  
  第 81 条
  
  初任之军官,应依其官科分配至基层部队、舰艇、厂、库服务,以奠定其官科之军事基础,战斗官科者五至七年,战斗勤务官科者三年至五年,技术 (一般) 勤务官科者一年至三年,并得由经历管理单位依需要伸缩之。
  
  国防大学中正理工学院及国防医学院正期毕业军官,其分发与运用,得依军事需要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各军事院校所需之初任军官,可在应届毕业学生中选拔,留校服务一年为限,任期届满后,仍应按前二项规定办理。
  
  第 82 条
  
  历练通才之军官,以指挥职为中心,使轮任指挥、幕僚或教育等不同职务,以培育各级指参人才。各级指挥职受职缺限制不足历练时,得以高阶副职历练之。军事与政战军官,得依需要交互历练,以培育为通才军官。
  
  历练专业发展之军官,以专业职务为中心,使轮任各阶层专业、幕僚、教育或专技职务,以培育各类专精人才。
  
  第 83 条
  
  各官科、职类军官之经历管理指导计划,由各官科、职类经历管理计划单位负责策订,以为本官科、职类军官经历发展之准据,其区分如下:
  
  一、基本培育:战斗官科自少尉至中校,战斗勤务官科自少尉至少校,技术 (一般) 勤务官科自少尉至上尉,依下列规定培育:
  
  (一) 依官科、职类编制状况,律定本官科、职类各阶应历练之基本指参或教育职务及发展体系,俾熟练其学术技能,并获取工作经验。
  
  (二) 依任职需要,律定应接受之专长教育及训练,使其学术及职阶并进。
  
  二、通才及专业分向发展:战斗官科自上校至少将,战斗勤务官科自中校至中将,技术 (一般) 勤务官科自少校至中将,依下列规定培育:
  
  (一) 区分通才及专业发展,分别依编制、职类状况,律定其应历练之高级重点职务及发展体系,以达培育高级指参及专业技术人才之目的。
  
  (二) 依任职需要,分别律定各官科、职类人员应接受之深造教育及训练,以恢宏其才识。
  
  第 84 条
  
  军官个人经历管理指导计划,各由官科或人事权责单位负责策订,以为军官个人调任及调训之准据;其原则如下:
  
  一、军官个人经历管理指导,应依官科指导计划,经历鉴定成果,并考虑未来发展需要,适宜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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