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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6-29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47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汽车运输业管理规则

[接上页]

  前项定期停止营业之路线或区域,如属公路或市区汽车客运业时,在停止营业期间公路主管机关得采取适当措施,继续维持客运业务不使中断。
  
  第 27 条
  
  汽车运输业申请歇业时,应将其原因连同股东决议书或合伙人同意书及原领执照,报请公路主管机关核准后,方得实施。其营业车辆,如出售作为营业用车辆时,应办理过户;如出售作为非营业用车辆时,应将牌照缴销。
  
  第 28 条
  
  公路主管机关对汽车运输业认为经营不善,妨碍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时,得为左列之处理:
  
  一限令定期改善。
  
  二应改善事项,逾期尚无成效,或违抗命令,不为改善时,得停止其部分营业。
  
  三受停止部分营业处分一年以上仍未改善者,经交通部核准,撤销其汽车运输业营业执照。
  
  前项部分营业之停止或营业执照之撤销,公路主管机关应采取适当措施,继续维持客、货运输业务,不使中断。
  
  第 29 条
  
  遇有非常灾害时,公路主管机关为应付紧急需要,得调用辖区内之汽车、修护设备及必要人员、汽车运输业不得拒绝。因而受有损失者,得申请补偿。
  
  第 30 条
  
  汽车运输业对客、货运输,应准时安全运送之。但急病患者、邮件包裹、易腐货物或于公益上有正当理由者,得优先运送。
  
  第 31 条
  
  汽车运输业对于站、车内所有人不明之运送物、寄存品或遗留物,应公告招领之;公告逾一年,仍无权利人领取时,取得其所有权。
  
  前项运送物、寄存品或遗留物,如有易于腐坏之性质,或其保管困难,或显见其价值不足抵偿运杂费时,汽车运输业得于公告期间先行拍卖,保管其价金。
  
  第 32 条
  
  汽车运输业,遇有行车事故,致人、客重大伤害或死亡时,除应采取救护或其他必要措施及向警察机关报告外,并应将经过情形向该管公路主管机关申报。
  
  第 33 条
  
  汽车客运业应在各车站揭示左列章则图表:
  
  一行车时刻表及各站间距离里程表。
  
  二票价、行李运费及杂费表。
  
  三旅客须知。
  
  第 34 条
  
  汽车客运业对各车站之营业时间,应审度实际需要情形规定实施,并公告之。
  
  第 35 条
  
  公路之同一路线,以由公路汽车客运业一家经营为原则。但其营业车辆、设备均不能适应大众运输需要,或其他公路汽车客运业之车辆必须通行其中部分路段始能连贯其两端之营运路线时,公路主管机关得核准二家以上公路汽车客运业经营之。
  
  第 36 条
  
  公路汽车客运业行驶路线及期限,依左列规定:
  
  一公路汽车客运业申请营运之路线,由该管公路主管机关核定,如有实际需要得酌情予以变更。
  
  二公路汽车客运业申请营业之期限,由各该公路主管机关核定之。但申请延长营运路线之行驶期限,应与原核定路线之剩余期限相同。
  
  三申请营运临时性之路线由该管公路主管机关视实际需要核定之。
  
  四原营运路线因故暂时不能通行时,得借道行驶,其期限由该管公路主管机关视实际需要核定之。
  
  五新开辟之公路,如为一家公路汽车客运业之营运路线所包围,得优先核交其营运,如其无力扩充营运时,得由政府经营或核交他人经营之。
  
  第 37 条
  
  公路汽车客运业营运班车在市区行经路线及设站地点,应依左列原则办理:
  
  一其行经市区内之路线及设站地点,基于维护当地交通秩序之需要,应与当地政府协议定之。
  
  二市区行经路线,以能便捷直接到达业者在该市区所设之车站为原则。
  
  三市区设站,其间隔不得少于五百公尺。
  
  四经同意之营运路线及设站地点,当地政府如因实际需要得予调整变更,并应函请该管公路主管机关办理。
  
  前项各款,如发生争议,报请上级机关核定之。
  
  第 38 条
  
  公路汽车客运营业经营之路线,通过二省 (市) 以上之省 (市) 、县、乡道路者,其路线在该管公路主管机关辖区外需要变更或增加设站,受理申请之公路主管机关应先商得相邻之公路主管机关同意,如仅增减班次或变更车种,应于实施前函请知照。
  
  前项路线仅在该管公路主管机关辖区内变更或增加设站,应于实施前函知相邻之公路主管机关。如系部分班次变更路线致增加路线时,应先商得其同意。
  
  第 39 条
  
  公路汽车客运业经营路线,如有一部分跨越其他公路汽车客运业所经营之路线时,在其跨越区段内不得设站上下旅客,并不得发售区间票,但经该管公路主管机关视实际需要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 40 条
  
  公路汽车客运业班车,应依营运路线许可证所核定之路线起点、经过地点、终点、里程行驶营运并停靠核定之站位上下客。除临时性需要外,不得开行部分路段之班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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