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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6-29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47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汽车运输业管理规则

[接上页]

  第 93 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准申办个人经营计程车客运业登记:
  
  一曾犯故意杀人、抢劫、抢夺、强盗、恐吓取财、掳人勒赎或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二十九条、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惩治走私条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条例之罪,经判决罪刑确定者,或曾依检肃流氓条例裁定应为交付感训确定者。
  
  二曾犯伤害、妨害自由、公共危险,或除强奸以外之妨害风化等罪之一,经判决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者。
  
  三曾犯前二款以外其他刑事案件之罪 (不包括违反旧票据法者) 经判决确定,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 受有期徒刑之执行完毕,或受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执行而经赦免后,未满五年者。
  
  (二)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执行,或行刑权时效消灭后未满五年者。
  
  (三) 受刑人在假释中者。
  
  四最近三年内曾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受违规记点者。
  
  五最近五年内曾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受吊扣驾驶执照处分者。
  
  六最近三年内曾由计程车乘客提出申诉检举,并经公路监理或警察机关查证属实者。
  
  第 94 条
  
  凡取得个人经营计程车客运业牌照申领许可者,应在核发牌照或汽车运输业营业执照前缴验左列有效之证明文件:
  
  一、营业小客车驾驶人执业登记证。
  
  二、购车证明或车辆让渡书。
  
  三、投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之保险证。
  
  参加计程车运输合作社之社员申领牌照或汽车运输业营业执照者,同前项规定。
  
  第 95 条
  
  个人经营计程车客运业者,应自购车辆,并以一车为限。
  
  个人经营计程车客运业者除其配偶及同户直系血亲持有有效之营业小客车驾驶人执业登记证,而无第九十三条之情事者得轮替驾驶营业外,不得雇用他人或将车辆交予他人驾驶营业。
  
  个人经营计程车客运业者,如因疾病或其他重要事故,本人不能驾驶营业,需要雇用其他人临时替代时,其受雇人之资格,必须持有有效之营业小客车驾驶人执业登记证,而无第九十三条之情事者,且一次以一人为限。
  
  第二项、第三项申请轮替或临时替代之驾驶人应检具有关证明文件,报请当地公路监理机关核准后,方得轮替或临时替代驾驶营业。
  
  计程车运输合作社社员,除报请公路主管机关核准得将车辆交予符合规定资格之配偶或直系血亲轮替驾驶营业外,不得转让车辆牌照或雇用他人或将车辆交予他人驾驶营业。
  
  第 96 条
  
  个人经营计程车客运业者经吊销、注销执业驾驶执照或有其他丧失职业驾驶人资格之情事者,应废止其汽车运输业营业执照并注销其营业车辆牌照。但经核准歇业者,应依本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
  
  个人经营计程车客运业者之车辆,因擅自转让其他个人或公司行号,或未事先依规定核准雇用或交予他人驾驶,经撤销其汽车运输业营业执照及吊销其营业车辆牌照者,该个人经营计程车原申请人于五年内不得再申请个人经营计程车客运业,并吊销其营业小客车驾驶人执业登记证,且五年内不得申办。
  
  第 97 条
  
  小客车租赁业、小货车租赁业应于其营业处所标明其公司行号名称,悬挂汽车运输业营业执照及租赁费率表、汽车出租单样本,并须有足够之停放车辆场所,待客租赁。
  
  第 98 条
  
  小客车租赁业车辆之行车执照应注记为租赁自用小客车;小货车租赁业车辆之行车执照应注记为租赁自用小货车。以租赁期一年以上合约书办理新领车辆牌照者,行车执照应增列注记租用人名称及限租赁期一年以上使用等字样。租赁期满不再续租或中途解约者,应缴销其牌照。
  
  第 99 条
  
  小客车租赁业分为甲种小客车租赁业、乙种小客车租赁业及丙种小客车租赁业三种。甲种小客车租赁业之经营应以公司组织为限,得设置小客车租赁国内外服务网办理连锁经营,并得在机场、码头、铁公路车站等交通场站内租设专柜办理租车之业务。乙种及丙种小客车租赁业之经营得以公司或行号为之。但丙种小客车租赁业以提供租赁期一年以上之小客车为限。
  
  第 100 条
  
  经营小客车租赁业及小货车租赁业应遵守左列规定:一租车人自行驾驶者,应领有有效之本国驾驶执照或国际驾驶执照。二经营小客车租赁业租车人如须雇用驾驶人者,应由出租人负责代雇持有小型车职业驾驶执照者驾驶。出租于外籍旅客者,并由熟谙外国语言之优良驾驶人代为驾驶。租赁小货车应由租车人自行驾驶使用,不得由出租人代雇驾驶人。三验明租车人驾驶执照内所载驾驶人姓名、住址、驾驶执照号码及准驾车车类相符后,始得填制汽车出租单连同出租车辆交付租车人。小客车租赁业应承租人之请求代雇驾驶人时,并须验明承租人之身分证件连同代雇驾驶人驾驶执照加以登记。四供租赁之小客车、小货车于出租前应实施检修,保持良好状态。供租赁之小客车、小货车应投保强制汽车责任险并得投保车体损失保险、汽车窃盗损失保险或旅客责任保险,未投保时,出租人应告知租车人,并载明于出租单。五应备置汽车出租纪录簿详细记载租赁情况,并至少保存两年。六应明示承租人随身携带汽车出租单及行车执照以备查验。七交付出租汽车时,应与承租汽车驾驶员一并检验该车辆,并签证确认车辆安全配备齐全及车况良好。八不得将供租赁车辆外驶个别揽载旅客、货物违规营业。前项第三款之租车人为法人、非法人之团体或机关时,应验明租车人登记名称、营业所或事务所地址及代表人姓名后,始得填制汽车出租单连同出租车辆交付租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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