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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发[2002]92号
【颁布时间】 2002-11-22
【实施时间】 2002-1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0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内蒙古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边防(联防)委员会工作规范》的通知

[接上页]

  6通信联络的方法、手段。
  
  7交通运输保障。
  
  8指挥组织的建立。
  
  第四十九条 在制定完善联防方案的基础上,各级要适时组织演练。边防(联防)委员会要依据联防方案,每年组织一、二次联防演练。演练可由上级边防委员会导演,也可由本级组织。所需经费从各级边境事业费中列支。组织演练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写演练想定
  
  军警民联防演练想定的基本内容是:
  
  1企图立案。企图立案是根据演练科目、目的、演练时间设想的企图方案。其内容包括:指导思想、敌我双方企图、敌我兵力编成、训练问题的设置等。
  
  2基本想定。基本想定是为联防演练提供基本条件的训练文书。其内容包括:(1)基本情况,即敌我双方的全局情况;(2)局部情况,即与演练课题直接相关的情况,局部情况应叙述敌情、上级任务和首长决心、本级任务、友邻任务、报告决心的时间和完成战斗准备的时间、上级的指挥位置等;(3)要求执行事项,即对参演者提出的要求和有关规定;(4)参考资料,通常应写明敌我双方编制、装备、特点、演练区域的地形、交通、气象等情况;(5)附件,凡上述各项不便直接写明的内容,以文字、表格等形式表达。
  
  3补充想定。是为某一演练问题提供情况和条件的文书。其内容包括:演练问题的目的;作战时间和地点;战斗经过;双方当前态势;上级决心和本级任务;要求执行事项等。
  
  (二)组织参演人员训练
  
  1根据演练想定,向边防部队、公安边防部队、边境民兵营连或民兵应急分队等参演单位明确演练的科目、目的、内容,区分各参演单位的任务。
  
  2根据演练想定,各参演单位或各混编分队,分别拟制训练计划,按演练课题和要求逐项开展训练。
  
  3在完成分训的基础上,组织各单位按课目进行合练,并搞好各阶段的协同。
  
  (三)准备演练器材,设置演练场地
  
  1演练器材。根据演练课题和参演人员多少,原则上由各参演单位按演练指挥组(部)的要求进行准备。通常联防战斗演练以战斗器材为重点;联合执勤演练以执勤器材为重点。
  
  2设置演练场地。演练场地通常设在与边境某地段类似的地形上,并应设置边界标志、边防设施和其它与想定相关的地物。为演练方便,演练场地通常应以醒目的标牌或字码编号标示。
  
  3标绘演练想定示意图。
  
  (四)演练实施
  
  演练实施通常有以下程序:
  
  1介绍演练场地和地形。
  
  2介绍参演分队和人员。
  
  3各分队和有关人员按计划完成演练内容。
  
  4按课题先后顺序,逐个进行解说。
  
  (五)演练结束后的工作
  
  1组织部(分)队撤离演练场地,留少量人员清理场地。
  
  2清理武器、装备、器材。
  
  3组织演练讲评和总结,上报演练情况。
  
  第五十条 为确保联合处置边境突发事件和情况时军警民协调一致的行动,必须进行明确分工。通常由边防(联防)委员会协调,根据突发事件和情况的性质,具体任务分工是:
  
  (一)当对方小股武装人员侵入我境内并对我进行武装挑衅时:
  
  1边防部队要坚决自卫还击,同时迅速报告上级,通报边防(联防)委员会,在公安边防部门和当地民兵的配合下,坚决堵截、合围、歼灭入侵之敌。
  
  2公安边防部门协同边防部队歼灭入侵之敌,保卫边境地区的安全。
  
  3边防民兵应积极支援边防部队和公安边防部门的行动,并做好各项保障工作。
  
  4处置这类情况时由边防部队统一指挥,边防(联防)委员会组织协调。
  
  (二)边境地区发生恐怖分子袭击活动时:
  
  1发现情况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及时上报,同时迅速通报公安边防部门或边防部队。
  
  2边防部队应协同公安边防部门迅速包围、堵截抓捕恐怖分子,特别是要注意封锁边界,防止其逃出境外。
  
  3公安边防部门迅速调集、组织警力破获恐怖案件。在边防部队和边境民兵的配合下,组织抓捕恐怖分子,并采取措施,防止恐怖活动的加剧和升级。
  
  4边境民兵特别是民兵应急分队要配合公安部门封锁边境通道、包围堵截和抓捕恐怖分子。
  
  5反恐怖行动由当地党政领导或公安部门组织指挥,边防(联防)委员会组织协调。
  
  (三)当对方人员(难民)涌入边界越入我境时:
  
  1边防部队应立即封锁边界,将情况报告上级,通报边防(联防)委员会,堵截并劝阻对方人员;对越入我境内人员,应予以收留,交公安边防部门审查处理。当人员大量涌入我境无法劝返时,边防部队应设法将其控制在一定地区,并及时上报情况,同时通报边防(联防)委员会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按照上级指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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