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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公安边防部门在边防部队配合下,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秩序,对已越入我境人员负责收容审查,并迅速报告上级。 3边防民兵应急分队和其它民兵预备役组织要积极配合边防部队和公安边防部门封锁边界,堵截越界人员,维护边境秩序。 (四)当边境地区发现人员走私、偷渡和非法越界时: 1公安边防部门在边防部队和民兵的配合下,应采取果断措施堵截抓获走私、偷渡、非法越界人员,收容审查犯罪分子,恢复社会秩序,做好稳定工作。 2边防部队应迅速采取措施,封锁边境,积极配合公安边防部门和有关部门,设法堵截、抓获企图叛国外逃、偷渡的犯罪分子,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边境地区的安宁与稳定。 3边防民兵应急分队和其它民兵组织要积极配合公安边防部门和边防部队的行动。 4执行上述任务时,公安边防部门、边防部队、民兵均应接受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边防(联防)委员会协调军警民按照统一意图、目的(任务)、时间、地段协调一致地行动,充分发挥整体威力,合力打击敌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范由内蒙古自治区边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行。199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边境地区军警民联防规定》、1992年自治区边防委员会印发的《边境地区军警民联防工作细则》和1998年印发的《边防委员会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