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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发[2002]92号
【颁布时间】 2002-11-22
【实施时间】 2002-1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0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内蒙古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边防(联防)委员会工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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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积极配合公安、安全部门查处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严厉打击敌对势力通过邮电手段进行的渗透、分裂、策反活动。
  
  (四)定期向边防委员会及成员单位通报边境通信情况。
  
  (五)加强边防通信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确保处置边境突发情况的指挥顺畅。
  
  (六)充分发挥邮电的传输作用,搞好边防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铁路管理部门职责。铁路管理部门在边防(联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边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积极参加本地区的联防、联治、联管工作。
  
  (二)加强对进出边境地区人员、物资的查验,防止人员非法出入境和禁用物资出入境。
  
  (三)加强对边境站、段职工的边防政策和法制教育,防止职工参与走私、贩私活动。
  
  (四)加强会谈会晤工作,遵守涉外纪律,严防失泄密,确保与邻国铁路联运的畅通。
  
  (五)协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打击边境走私、偷渡、恐怖活动和其他犯罪活动。
  
  (六)加强对滞留边境车站人员的检查验证,协同公安边防部门及时遣返无证进出边管区的人员。
  
  第二十条 边防部队职责。边防部队在驻地边境旗市边防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下开展边防(联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党、国家和军队关于边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及上级指示,积极完成联防工作中担负的任务。
  
  (二)密切军政、军警、军民关系,协调公安边防部门做好边民的包防工作,组织边民群众积极参加联防、联治、联管工作。
  
  (三)加强边防执勤,落实制度规定,严格边境管理,确保边境前沿地区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
  
  (四)结合担负的边防执勤任务,深入边境地区开展边防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边民的国防观念和边界意识。
  
  (五)落实边境对外交往制度,会同外事、公安边防部门,搞好与邻国边防部门的协调,妥善处理边境事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周边环境。
  
  (六)及时查明和掌握当面情况,适时修订完善应付突发事件的方案。打击对方的入侵、挑衅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协同公安边防部门打击边境走私、偷渡等非法活动,维护边境稳定。
  
  (七)积极支援边疆经济建设,充分发挥部队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中的突击作用。
  
  第二十一条 公安边防部队职责。公安边防部队在边防(联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国家关于边防工作的方针政策、边防法规和上级指示,履行边防保卫职责。
  
  (二)依法履行边境管理职责,正确执行边防行政执法权。
  
  (三)组织武装警戒,协同边防部队打击入侵、挑衅之敌,维护国家安全。打击边境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边境地区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四)依法对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及载运货物实施边防检查,维护口岸正常秩序,确保国家主权和安全。
  
  (五)积极组织情报调研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境内外敌社情动态。
  
  (六)协同边防有关单位、部门和边民群众搞好联防、联治、联管工作。
  
  (七)依法对沿边生产作业单位和人员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包防责任制。
  
  (八)协商有关单位和部门制定地方性边防法规,搞好边防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
  
  (九)积极参加边防委员会和办公室的工作,为做好联防工作出谋划策。
  
  第四章 边防(联防)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办公制度
  
  边防(联防)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边防(联防)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承办,边防(联防)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办公室负责处理。
  
  办公时间由业务处(科)负责处理边防工作业务,其它时间由军区(军分区)作战值班室和人武部值班室受理边防情况。
  
  第二十三条 会议制度
  
  边防(联防)委员会全委会议,自治区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盟市、计划单列市、旗市、苏木乡镇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主要内容是:通报情况,分析形势,传达上级有关边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指示,总结部署工作,研究制定工作措施。
  
  边防(联防)委员会办公室例会,自治区每季召开一次,盟市、旗市、苏木乡镇原则上每季召开一至二次。主要内容是:研究讨论工作落实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边防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有下级边防(联防)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成员参加的会议,交流情况,协调和处理边防工作。
  
  第二十四条 情况通报制度
  
  边防(联防)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成员,要将掌握的边防动态、当面情况、边境管理、涉外交往、口岸活动、边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等重要活动情况,及时向边防(联防)委员会反映,由边防(联防)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边防(联防)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通报情况。情况通报应按保密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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