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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发[2002]92号
【颁布时间】 2002-11-22
【实施时间】 2002-1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0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内蒙古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边防(联防)委员会工作规范》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五条 调查研究制度
  
  边防(联防)委员会要依据上级的指示和要求,从边防工作的实际出发,对辖区内的边防工作情况进行调查研究。通常自治区每年不少于一次,盟市每年不少于二次,旗市每年不少于三次,苏木乡镇每季一次。在边境地区出现重要情况、边防建设需作重大改进和加强等时节,都要及时组织调查研究,掌握情况,摸索规律,总结经验,向党委、政府、军事领导机关和上级提出建议,并及时进行检查、指导和帮助,查找问题,纠正错误,提出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措施,推动边防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六条 资料档案制度
  
  资料档案是做好边防工作的依据。边防(联防)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健全各类边防工作资料,并分类归档,有序存放。边防(联防)委员会工作资料通常应包括6个方面:一是边防辖区的主要情况,包括辖区的主要边境行政区划、经济状况、边境生产作业点位、人员和设施分布情况,以及边界地形、交通、水源、气象等情况;二是各边管部门、单位的主要情况,包括边防部队、公安边防、民兵、主要执勤点的分布及工作措施等,以及边防(联防)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与边防工作相关的情况等;三是军警民联防情况,包括联防组织、联防方案、联防制度、联防实施情况,以及有关包防责任制的情况等;四是边境管理情况,包括上级关于边境管理的指示、规定,本级边境管理的措施和边防设施建设情况,边境重大事件的记载资料等;五是当面和社会情况,包括当面边防部署,人员、车辆、牲畜、飞行器活动情况,对方人员对我渗透、颠覆、分裂活动和走私、贩私情况,对方人员抓人、赶畜等非法越界情况,我方引发的涉外事件及边境社会治安情况等;六是边防(联防)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活动情况,包括上级和本级边防(联防)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资料,本级的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以及年度边防工作大事记等。
  
  第二十七条 边防政策学习制度
  
  边防(联防)委员会应建立边防政策学习制度,由边防(联防)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边防(联防)委员会领导的要求召集。通常结合边防(联防)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边防工作会议、军警民联防会议和上级边防委员会的部署,有针对性地进行。一般情况下,自治区每年一次,盟市、旗市每半年一次,苏木乡镇每季一次。通过学习,使各级边防(联防)委员会成员及时了解上级对边防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熟悉边防政策、法规的主要内容,并能运用边防政策法规妥善处理边防事务。
  
  第二十八条 边防政策宣传教育制度
  
  各级边防(联防)委员会要利用每年三月份的“边防政策宣传月”活动,开展边防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除“宣传月”外,每年要结合工作实际组织二至三次“宣传周”或“宣传日”活动。同时要结合组织边境调查、检查评比、边境清理整顿等活动开展宣传教育。宣传教育要联系实际,深入扎实,形式多样,生动活泼。要特别注意通过宣扬爱国护边的典型与查处违犯边防政策法规案例搞好宣传教育,以增强宣传教育效果。
  
  第二十九条 边境清理整顿制度
  
  边防(联防)委员会应建立定期进行边境清理整顿的制度。全区的边境清理整顿每年不少于一次,盟市、旗市的全线清理整顿,通常每年不少于二次,苏木乡镇应经常组织。对边境重点地区和重要时节,特别是季节性生产活动集中的地区,要适时组织阶段性或区域性的边境清理整顿。要把边境一线的清理整顿与二线的堵卡验证、检查非法进入边境管理区的活动有机结合,实行清理与整顿相结合,确保清理整顿效果。
  
  第三十条 检查评比竞赛制度
  
  各级边防委员会对下级边防(联防)委员会的工作,依据边防(联防)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制度,适时进行检查评比,开展竞赛活动。自治区边防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二至三年评比一次,表彰奖励边境管理先进盟市、旗市以及突出的基层单位和个人,盟市、旗市边防委员会和苏木乡镇联防委员会每年应组织一次检查评比,表彰奖励所属边境管理先进旗市、苏木乡镇、边管单位和先进个人。对边防工作中因失职或协调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由边防委员会报告同级党委、政府,给予必要处罚。评比、竞赛的方法由各盟市边防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一条 请示报告制度
  
  边防情况一般应按组织系统和有关规定处置,并报本级边防(联防)委员会备案。重大或紧急情况除应迅速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军事领导机关外,并向上级边防委员会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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