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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认真履行边防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组织边防委员会办公室落实边防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公安边防领导机关职责。公安边防领导机关在边防(联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关于边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增强国防意识和边防观念。 (二)认真分析研究边境违法犯罪的规律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打击边境违法犯罪的专项斗争,维护边境地区的安宁稳定。 (三)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广泛搜集境内外敌对势力、民族分裂、极端宗教、恐怖活动及当地群体活动的信息,打击边境违法犯罪活动。 (四)积极组织边境调研,及时向党委、政府和边防委员会提出加强和改进边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协同有关部门及时提出拟制区域性边防法规的意见和建议,并提交人大或政府颁布实行。 (六)积极组织参与边防委员会开展的联防、联治、联管工作,在联治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外事部门职责。外事部门在边防(联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外交政策和边防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开展边防工作。 (二)根据边防委员会的工作部署,积极参与联防、联治、联管工作。 (三)认真执行边防委员会办公室成员职责,积极参加边防情况的研究,主动为联防工作出谋划策。 (四)积极参与边境管理工作,会同公安、边检、海关、口岸、边防部队等边境管理单位和部门开展打击边境违法违规活动的专项行动,维护边境口岸、通道良好的出入境秩序。 (五)加强边界界务管理,指导边防部队和联防单位贯彻我国与邻国签定的边界条约、协定、协议。 (六)协调邻国边防部门妥善处理边境涉外事务,联手打击边境犯罪活动,维护安宁稳定的周边环境。 第十五条 海关、检疫、口岸管理部门职责。海关、检疫、口岸管理部门在边防(联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边防工作的方针政策、边防法规和上级指示。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积极提出改进和加强边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积极参加边防委员会组织的联防、联治、联管工作。 (三)掌握口岸进出口货物、物品和关区的边防情况,防止生化、恐怖和带有传染病毒的物品入境。 (四)密切与边防检查部门的协作,严厉打击边境走私活动,维护良好的进出口秩序。 (五)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与其它边防部门密切协同,打击边境偷渡活动。 (六)加强邮递物品的监管工作,严防境外敌对势力利用进出口通道进行渗透、分裂和策反活动。 第十六条 交通部门职责。交通部门在边防(联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边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加强边防公路养护,确保边防执勤和边境管理工作的道路畅通。 (二)加强道路抢修队伍建设,为部队军事行动和边境突发情况的处置实施交通保障。 (三)完善战时车辆征用方案,确保边境局部战争和突发事件所需车辆、运力的紧急征用。 (四)加强涉外运输管理,维护出入境交通秩序。 (五)积极组织本部门人员参加联防、联治、联管工作。在公路、车站、码头、运输工具等场所打击走私、偷渡等违法活动,协同有关部门搞好边境秩序的整顿。 (六)加强对道路养护人员边防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落实边防工作制度,防止涉外事件发生。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职责。财政部门在边防(联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边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边防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积极开展边防工作的研究,及时向党委、政府和边防委员会提出改进和加强联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党委、政府的指示,严格计划、管理边防(联防)委员会工作经费,使拨付给边防委员会的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确保边防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根据边防委员会的工作部署,积极参加联防、联治、联管工作。 (四)积极参加边防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参与组织边境管理工作的包防和奖惩活动。 (五)搞好军警民联防活动的经费保障,对重大联防活动的经费积极筹措,确保活动的有效开展。 (六)依据边防委员会的工作制度,结合本部门实际,做好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邮电部门职责。邮政、电信部门在开展边防(联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边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组织本部门人员积极参加联防、联治、联管工作。 (二)认真做好保密工作,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邮电实施危害国家安全,侵犯边民合法权益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