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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
【发文字号】 深经贸[2002]57号
【颁布时间】 2002-12-09
【实施时间】 2002-12-09
【法规编号】 3630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接上页]

  二、公开考试
  
  (一)考试科目及范围
  
  考试科目分综合知识和专业知识。综合知识为必考课,专业知识根据报考的专业选择,考试范围为《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考试大纲》。
  
  (二)报名条件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注册安全主任资格公开统一考试: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2.持有《注册安全主任证书》。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报名核准后可以不参加全市注册安全主任资格公开统一考试,仅参加统一的安全业务考核:
  
  1.持有《注册安全主任证书》且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
  
  2.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且在企业工作3年以上。
  
  (三)发证
  
  1.注册安全主任资格公开统一考试、考核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
  
  2.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安全主任资格证书》;
  
  3.单科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允许单科补考。
  
  (四)报名要求
  
  报名时需提交身份证、最后学历证书和技术职称证书原件验证,并提供相应复印件一式两份,1寸免冠相片3张。此外,参加《注册安全主任证书》复审的,需提交证书原件。
  
   关于加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的通知
  
  (1997年11月14日深劳护[1997]198号)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大多数企业都能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但是也有不少企业在发生重伤事故后,不报告政府有关部门,也不按法规要求调查和处理:有的企业甚至对死亡事故隐瞒不报;还有一些企业在发生死亡事故后故意延迟报告或对事故现场保护不力,甚至破坏事故现场,故意逃避调查。这些问题都直接影响着职工伤亡事故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既不利掌握安全生产动态,也不利于吸取事故教训,加强事故的预防工作。为加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企业发生重伤、死亡及重大伤亡事故,企业负责人应按国务院令第75号要求,以快速的办法(包括电话、传真等)向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报告,最迟不超过24小时。
  
  二、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事发时间、事发地点、事故简要经过和事故报告单位名称、电话或事故举报人姓名、联系电话。
  
  三、轻伤、重伤事故,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应组织企业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四、企业组织事故调查同样要实行“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
  
  五、对于拖延报告、隐瞒不报的事故单位一经调查核实,将根据《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加倍处罚,并对事故单位及法人代表进行公开曝光,接受社会公众舆论的批评监督。
  
  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伤亡事故举报电话,号码为:82492917、82492971,并将对举报人予以保密。欢迎广大员工和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深圳市酒类产销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1998年10月5日深酒专[1998]6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酒类产销管理,规范酒类产销许可证发放和管理,提高办证效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酒类管理条例》和《广东省酒类产销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酒类产销许可证包括《酒类生产许可证》、《酒类批发许可证》、《酒类零售许可证》和《酒类准运证》。各类许可证设置正本、副本各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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