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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6.其他。 (二)事故责任的分析 通过对事故直接、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同时根据他们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直接责任分为: 1.主要直接责任; 2.直接责任。 领导责任分为: 1.主要领导责任; 2.领导责任; 3.分管领导责任; 4.直接领导责任。 上述事故分析的用语除特殊案例一般均为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的规范基本用语。 四、关于伤亡事故的处理 为规范我市伤亡事故的处理,要求做到: (一)实行统一规范的事故报告书制度 今后凡发生伤亡事故的用人单位,必须使用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深圳市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并按《报告书》的要求如实填报,力求做到内容统一、资料完整、格式规范化。 (二)事故的处理实行批复结案制度 今后对伤亡事故的处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是根据用人单位填报的《报告书》实行审查批复,并将批复作为结案的制度。批复使用语是:同意……;建议……;经济处罚见处罚通知书等。 五、关于伤亡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 在伤亡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应视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死亡3人以上并有巨大经济损失的伤亡事故,经调查分析确认为有“玩忽职守”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应建议移交刑事立案,经济、行政从重处罚。 (二)死亡2人及其以上,经调查确认为有“严重违章指挥”的,对直接领导责任者,应建议刑事立案,经济、行政从重处罚。 (三)死亡1人以上的,经调查确认企业“管理混乱”并因此导致事故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直接领导人,应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四)经调查确认“严重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导致死亡1人及以上的,对负有主要直接责任的人员应建议刑事立案。 关于加强我市采石场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1995年10月18日深劳护[1995]188号) 宝安、龙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我市现有采石场主要分布于宝安、龙岗两区,为便于管理,切实加强我市采石场安全监察工作,根据《矿山安全法》和《广东省实施<矿山安全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通知如下: 一、宝安、龙岗两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采石场的安全监察工作,行使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权。着重抓好核发《安全准采证》、现场安全监察、事故查处等工作。各区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订管理办法。特区内采石场的安全监察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二、为保证矿山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正确执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结合实际统一制定的我市矿山安全监察标准,包括《关于核发我市露天采石场<安全准采证>的通知》(深劳护[1993]167号);《关于加强事故监察工作的通知》(深劳护[1995]139号)等,各区要严格执行。 三、宝安、龙岗两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做好辖区内采石场安全监察工作的同时,要及时将有关资料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已核发《安全准采证》采石场的资料; (2)采石场安全监察工作登记表(每季报一次); (3)伤亡事故结案报告书; (4)对辖区内市属、“三资”、部队采石场的处罚决定书。 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各区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进行统一监督指导,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抽查,必要时组织全市矿山安全大检查。 关于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6年4月25日深劳护[1996]46号) 各特种作业培训单位: 为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根据劳动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目前的实际情况,特作以下通知: 一、推行特种作业培训考核工作制度(见附件),规范特种作业培训单位和考核中心在特种作业人员报名、培训、考核、发证等业务的工作程序,确保持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实施《深圳市特种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大纲》,规范培训单位教学内容。各培训单位按《大纲》培训,考核中心按《大纲》考核。其他特种作业工种培训考核大纲将逐步制定并实施。 三、开展特种作业培训单位资格检查。五月上旬我局将组织对全市现有特种作业培训单位的办学资格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是特种作业(电工)培训单位的办学基本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