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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兴办的所有企业、驻深企业(包括施工工地、采石场),凡使用员工达到200人及其以上的,必须设立不少于一名的专职注册安全主任;凡使用员工超过50人以上的企业及施工工地、采石作业场所,必须设立兼职安全主任,无论专职还是兼职安全主任,必须确保在工作中正确履行安全主任的职责。 (二)安全主任的职责 1.定期向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提交安全生产书面工作意见,主要包括:针对本企业的安全状况提出的防范措施,隐患整改方案以及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及经费的开支计划。 2.参与制订防止伤亡、火灾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以及本企业危险岗位、危险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督促实施。 3.经常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发现事故隐患,重大问题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逐级上报;一旦发生事故,应积极组织现场拯救,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 4.协助组织对员工的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工作。 5.就本企业安全情况每季度按隶属关系向当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汇报。 三、关于企业安全委员会制度 (一)各集团公司、工业区、乡镇、村经济发展公司,以及使用员工超过500人以上的企业单位,必须设置安全委员会。注2(注2:此项原文为:(一)各集团公司、工业区、乡镇、村经济发展公司,以及使用员工超过1000人以上的企业单位,必须设置安全委员会。) (二)安全委员会其成员由企业工会成员、安全主任以及企业领导三方组成。安全委员会主任由上述公司、工业区的主管生产、经营的领导担任。 (三)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协调指导本系统、本行业、本企业开展预防伤亡事故重大事故和职业危害工作。 2.研究本系统、本行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特点,制定行业安全技术规程,并组织指导实施。 3.排出本系统、本行业、本区域安全工作重点,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4.参与本系统、本行业、本区域伤亡、火灾事故的查处,并督促防范整改措施的落实。 四、关于奖励和违章处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或员工,由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给予奖励: 1.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员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有显著成绩的; 2.在实际工作中及时发现或报告险情隐患,事故发生后妥善处理或积极抢救,使生命财产免受或少受损失的; 3.在劳动安全或劳动卫生防护技术方面有发明创造,或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提出切实有效的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4.检举、揭发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行为,其事迹突出的。 (二)(此项废止)注3(注3:此项原文为:(二)企业及其领导人若违反下列条款的,即属违章。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根据《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规定可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罚: 1.未按规定配置安全主任或配置的安全主任被指派足以妨碍执行安全主任职责工作的,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 2.企业未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严重忽视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特种设备的管理,造成重大事故隐患,又不积极落实整改的,处以1000-5000元罚款。 3.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安全防护设施达不到国家标准规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000-10000元的罚款。 4.企业领导未履行第一款所列职责,造成死亡、特大火灾事故以及重大设备事故的,处以5000-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领导人的法律责任。不得设置处罚,处罚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五、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实施,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关于企业安全主任任职条件及注册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我市企业安全主任制度的顺利实施,达到强化企业安全管理的目的,对安全主任的任用条件及注册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安全主任任职条件注4(注4:此项原文为:(一)专职安全主任任职条件 1.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企业或本行业工作有三年以上经验的;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务,从事本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的。 (二)兼职安全主任任职条件 1.具有高中(相当于高中)文化水平,从事本企业或本行业工作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 (一)高中(中专)毕业或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的,经专门培训,并参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 (二)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人员,可直接报名参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