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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今后凡发生重伤1人以上事故的单位,应按照我局统一印制的《深圳市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要求,认真开展调查,如实填报。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事故分级管理制度对事故单位填报的《报告书》实行审查批复,批复即为结案。对于原因分析不明,责任划分不清或整改措施及对有关责任人处理不力的,应坚决将《报告书》退回重报,严把审查批复关,确保事故查处工作的客观、公正、严肃性。批复文件应采用统一的格式,其内容可视事故的具体情况作相应的变化。 (三)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书》的30日内作出批复,并做好事故资料归档工作,建立事故档案;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在事故批复后的7日内将事故批复及《报告书》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以便掌握我市伤亡事故结案情况。 四、关于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制度 (一)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即要在每月终后1日内上报统计报表和每起事故的简要情况说明,但不得以伤亡事故的“说明”代替事故统计报表上报。主管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领导应按规定审核事故统计报表并签字,对报表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 (二)为强化事故基础管理,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事故报告、统计和资料归档工作,并要求尽快启用省劳动厅事故统计软件,逐步实现事故信息管理电脑化。 为推动贯彻实施事故动态报告、结案备案和统计报表制度,我局将组织专项检查和考核,考评结果将作为年终评先的重要内容。考评的具体时间和内容另文通知。 关于伤亡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995年7月28日深劳护[1995]142号)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蛇口、华侨城、南油工业区安委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针对伤亡事故调查处理中遇到的问题,经我局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因工伤亡事故性质的判定 工伤事故国家现行没有具体的定义,因此,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在因工伤亡事故性质判定中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工伤判定的基本条件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2.劳动者因工作或从事与劳动生产密切相关的活动而导致的人身伤害或急性中毒; 3.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导致的伤害,按无过错原则实行补偿; 上述条件中关于“从事与劳动生产密切相关的活动”如无明确规定的必须经由市劳动部门确认。 (二)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个体经营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核算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依法设立并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 (三)劳动关系的确定 劳动关系的建立应当以订立合同为确立标准。但考虑到目前仍存在因用工不规范行为而导致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判定的特征分别为: 1.合同式劳动关系的特征; 依照法律的规定,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 2.事实上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即必须要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伙人、个体户个人、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承揽人与定作人不能算是建立劳动关系); (2)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支配,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从事有偿的劳动; (3)用人单位约定给劳动者支配劳动报酬。 二、关于伤亡事故的现场勘查 伤亡事故的现场勘查必须包括如下内容: (一)确认伤亡人员原始位置及伤害部位、伤害性质; (二)查找事故致害物、起因物; (三)画出事故现场图,摄影或录像; (四)物证搜集包括: 1.致害物、起因物的说明书等,有关的重要书面资料; 2.用人单位的有关材料,如:营业执照、承包合同、规章制度; 3.伤亡人员的有关材料,如身份证、培训记录、劳动合同书等。 (五)证人材料搜集 目击人、事故责任人等人员的问话笔录。 三、关于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 (一)事故原因的分析 根据国家标准,事故原因的分析主要是要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属于下列情况的为直接原因: 1.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GB6441-86A6); 2.人的不安全行为(GB6441-86B附录A7)。 属于下列情况的为间接原因: 1.技术和设计有缺陷; 2.缺乏培训、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和指导错误; 4.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