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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转变政府管理方式 1.全面清理现有审批事项,完善行政审批立法。对现有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凡是应由市场调节、中介组织提供服务、行业自律、企业自主决策的事项,妨碍市场开放、公平竞争的事项,不符合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的事项和与WTO规则、国际通行惯例相修的事项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事项,一律取消审批;对清理后保留的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时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并做到公开透明,规范操作,有效监督。要建立取消审批事项的监管办法,防止管理脱节。按照行政许可的法规及WTO规则的要求,制定我省相配套的法规和规章。要依法从严设立行政审批等行政管理事项,在我省除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可设置行政审批等行政管理事项外,其他文件均无权设置。 2.建立行政审批听证、公布制度。凡涉及相对人增加义务及影响其权益或对经济。社会生活影响比较大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核部门或者实施部门要举办行政听证会,充分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审批事项必须予以公布。 3.缩短行政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由单一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在法定的审批时限内完成行政审批,缩短审批时间;涉及多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应确定一个部门牵头,相关部门联合办公,实行“一厅式”或“一站式”审批,限时完成。 4.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对越权设定行政审批,不按法定的权限、条件、时限、程序进行审批,以及该批不批,拖延审批,权钱交易和审批后不进行有效监督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应的监察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及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三)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1.建立政策、法规统一公布制度。凡是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涉及我省社会成员或对外管理的政策措施,必须经《吉林政报》、省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报》公告后,方可组织实施,并译成一种WTO语言文本公布。对过去出台并继续有效的相关法规政策,也要抓紧整理,按此制度尽快公开发布。 2.进一步扩大政务公开的内容。对面向群众的管理事项,既要公开依据、程序、制度,还要公开办事结果。机关内部事务,也要向机关干部群众公开。 3.对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资金投资或政府融资的建设项目、公共资源分配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提高操作透明度。 4.建立和完善适合省情的政府采购制度,采购过程实行公开招标。凡是采购超过一定额度的,由政府行政监察部门负责,有关行业协会参与,对其公开投标过程和程序进行监督。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退出政府采购体系。 (四)建立产业保护机制,提高抗风险能力 1.普及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法律知识,将其列入全省“四五”普法规划,并认真组织落实。 2.建立健全我省产业损害预警体系和反倾销应诉组织体系。引导企业通过法律及仲裁渠道,解决经济纠纷,维护正当权益。 3.加快制定符合WTO规则的加入WTO过渡期产业保护政策和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4.积极利用WTO规则中的例外条款和发展中国家优惠条款。用好“绿箱补贴”、“黄箱补贴”。 5.进一步完善市场价格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定价中的调节作用,按照我国加入WTO承诺和有关规定,逐步减少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灵活运用WTO规则,合理运用财政补贴和出口退税政策。 (五)充分利用技术壁垒协定(WTO/TBT),推进标准化工作,加强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建设 1.加强认证市场的培育、规范和监督工作,研究制定《吉林省认证管理办法》。 2.根据WTO规则和省情,加快制定既符合国际标准,又具有我省特色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无公害食品标准体系、检测监测体系、质量保证体系。 3.广泛收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目录及有关文本,建立齐全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地方标准和企业产品标准数据库,为企业提供标准情报信息服务,推动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4.对具备原产地保护条件的产品,制定原产地域产品标准,积极开展有吉林特色的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 5.研究制定《关于吉林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调整方案》,指导企业达到国际贸易的环境指标的要求。及时了解并向企业提供国际市场动态和对产品的检验要求,指导企业改进生产、加工、包装和储藏技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