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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1-19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78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船舶散装谷类装载规则


  第 1 条
  
  本规则依船舶法第八十七条之三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规则适用于装载大量散装谷类在海上航行之船舶。
  
  第 3 条
  
  本规则所用名词定义如下:
  
  一谷类:指小麦、玉米、燕麦、黑麦、大麦、米谷、豆类、种籽,及其加工品自然特性与加工前相似者。
  
  二已调整之满载舱间:指货舱间经装载并依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调整后,散装谷类之谷面已达其最大可能高度。
  
  三未调整之满载舱间:指货舱间已于舱口装载至最大可能范围,其舱口外围依第十六条第四款准免予调整,未予调整者。
  
  四部分装载舱间:指货舱间内所装载之散装谷类,装载未达第二、三款之装载情况者。
  
  五专用舱间:指由至少两个垂直或倾斜之纵向谷密隔板构成之货舱间,该隔板与舱口纵桁相重合或其位置足以减低谷类横移效应。若隔板为倾斜者,其与水平所成之角度不得少于三十度。
  
  六共同装载舱间:指底舱与中甲板舱间视为同一舱间装载。
  
  七泛水角度:指船谷、船艛或甲板室上无法作风雨密关闭之各开口,因船舶倾侧而没入水中之倾侧角。但不致造成蔓延性泛水之小开口得不以开口论。 (该角度以θ表示之)
  
  八装载因数:就计算因谷类移动而产生之倾侧力矩而言,指货物单位重量之体积,其值可由装载设备予以测知;此时货舱间一般认定为满载时,不得有余留之舱位空隙损失计入。
  
  九现成船:指在民国六十九年五月廿四日以前安放龙骨之船舶。
  
  第 4 条
  
  船舶装载大量散装谷类前,应备有经核可之谷类装载资料。该项资料应足供船长在任何合理之装载情况下,依照第三章以计算由于谷类移动所生之倾侧力矩。该项资料应包括下列所规定者:
  
  一备有正确之资料:
  
  (一) 船舶要目。
  
  (二) 空载排水量及自模基线与舯剖面之交点至重心之垂直距离, (以KC表示) 。
  
  (三) 自由液面修正表。
  
  (四) 容量及重心。
  
  (五) 于所有许可之排水量,少于四十度之泛水角度曲线图或表。
  
  (六) 适合于营运吃水情况之静水特性曲线图或表。
  
  (七) 足够资料之稳度交叉曲线,其中需包括十二度与四十度之曲线以供计算第十一条规定之稳度标准。
  
  二经核可之资料:
  
  (一) 每一满载舱间或部份装载舱间或共同装载舱间之体积、体积中心高度及假定体积倾侧力矩之曲线图或表,包括临时装置之效应。
  
  (二) 针对各不同之排水量及垂向重心,其最大许可倾侧力矩曲线图或表,足供船长证明船舶符合第十一条规定。
  
  (三) 临时装置之尺寸细目,以及适当时为符合本规则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规定。
  
  (四) 本规则有关装载说明之摘录。
  
  (五) 供船长参考之装载范例。
  
  (六) 典型装载下发航与到港之情况,必要时并应包括航行中之最坏情况。
  
  (七) 第二目要求仅适用于民国八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后安放龙骨之船舶。
  
  第 5 条
  
  依本规则规定装载散装谷类之每艘船舶,其有关之谷类装载资料经依前条规定核可后,应取得许可文件,证明该船已能符合本规则之规定。
  
  第 6 条
  
  船舶装载散装谷类依第四条规定之谷类装载资料,应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长洽请合格之造船厂、验船机构或造船设计公司制备后,申请船舶所在港之航政主管机关核可,并签发许可文件。
  
  前项船舶谷类装载资料之核可及许可文件之签发得由交通部委讬经认可之验船机构为之。
  
  第 7 条
  
  船舶谷类装载资料及其附图应制备一式二份以上,经核可后,一份由核可之主管机关或验船机构抽存备查,其余发还船舶所有人或船长,连同许可文件至少留置在船上一份,以供载港口航政主管机关之查验,并供船长作谷类装载时之参考。
  
  第 8 条
  
  适用本规则之船舶,在我国港口装载大量散装谷类者,应备有第五条规定之谷类装载资料及许可文件方得装载。但经船长证明其船舶所拟运送航程之装载情况符合本规则之规定,并经装载港口航政主管机关之认可,或依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规定装载散装谷类者,不在此限。
  
  第 9 条
  
  船舶之构造或布置有重大变更时,船舶所有人或船长应依第六条规定,重新制备船舶谷类装载资料申请核可及取得许可文件。
  
  第 10 条
  
  船舶航行于具有遮蔽性之水域,致未尽能商用本规则之规定时,船舶所有人或船长得列举事实与理由,送请航政主管机关或交通部委讬经认可之验船机构核转交通部宽免之。
  
  第 11 条
  
  装载散装谷类之船舶,于其整个航程中之完整稳度性能,依第三章及图一所述之方式考虑因谷类移动所产生之倾侧力矩后,至少应能符合下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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