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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36 条 散装谷类大包捆符合下列规定者,得准采用以代替在已调整满载舱间内之碟形装置上装填袋装谷类或其他适当货物: 一系固大包捆于其位置之方法与尺寸,与前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碟形装置之规定相同。 二碟形装置以签发许可文件之主管机关或验船机构认可具有拉力强度不低于宽每五公分二、六八七牛顿之材料予以衬垫,并于其顶部以适当方法稳固之。 三碟形装置依下列之形式构成,前款之衬材材料,得以签发许可文件之主管机关或验船机构认可具有拉力强度不低于宽五公分、一、三四四牛顿者代替之: (一) 以签发许可文件之主管机关或验船机构认可之捆索横向置于由散装谷类所构成之碟形装置底面,其间隔不应超过二.四公尺,该等捆索并应有足够之长度,俾可于碟形装置之顶部拉紧并系紧。 (二) 以厚度不小于二五公厘宽度一五○至三○○公厘之木垫板或其他具有同等强度之适当材料,前后向置于捆索之上,以免置于其上面衬成碟形之衬垫材料为捆索所割破或磨损。 四碟形装置应装填散装谷类并于其顶部稳固。但采用前款规定之衬垫材料,并于该衬垫包起后,碟形装置以捆索缚紧前,复加敷垫板者,不在此限。 五衬垫碟形装置之材料不只一块时,其接头应位于其底部并以线缝或重叠之方法为之。 六碟形装置之顶部应与安装就位之舱口梁底部密接,各梁间碟形装置之顶部得以散装谷类或适当杂货堆置之。 第 37 条 为减少部分装载舱间之倾侧力矩而采用捆扎或绑缚之方法者,应依下列方法稳固之: 一谷面应整平至中央稍高之情况,再于谷面敷盖粗麻布、帆布或其他相当之隔离布。 二隔离布或帆布应彼此搭叠一.八公尺。 三以两层约厚二五公厘宽一五○公厘至三○○公厘之实心木板压铺于其上,底层木板应横向铺敷,上层木板应纵向铺敷,两层木板彼此之间并应以钉钉牢;或以厚五○公厘之实心木板一层纵向铺敷,其下铺以厚五○公厘宽不少于一五○公厘之底层承座,彼此钉合,以代替上述之两层二五公厘厚板。但底层承座应延伸达该舱之全宽,其间距不得大于二.四公尺。其他装置材料与上述方法具有同等效能,经签发许可文件之主管机关或验船机构认可者,得准采用之。 四缚索得采用下列任一材料为之: (一) 纲缆:直径一九公厘或相当者。 (二) 双层钢条:宽五○公厘、厚一.三公厘,其断裂负荷至少为四九、○○○牛顿者。 (三) 链条:与前二目具有同等强度者。 缚索之系缚应以三二公厘之松紧螺旋扣拉紧。使用双层钢条时,三二公厘之松紧螺旋扣得以附有锁杆之纹车拉紧器代替之;自安装时应有合适之套筒板手备用。双层钢条两端应至少以三只封夹系紧。使用钢缆时,缚索两端之眼环至少应使用四只索夹系紧。 五装载完成前,缚索应以二五公厘之接环或同等强度之梁夹,确实连接于助骨上,其连接点应位于预定谷面下约四五○公厘处。 六缚索与缚索之间距不应大于二.四公尺,每一缚索应以钉钉于纵向木板顶上之承座支撑之。承座并应以厚二五公厘以上宽一五○公厘以上之木材或同等材料为之,并应延伸达该舱间之全宽。 七航行中,捆缚之情况应作定期检查,必要时并应予紧固。 第 38 条 为减少部分装载舱间之倾侧力矩而采用捆扎或绑缚之方法者,得依下列方式稳固以代替前条所述之方法: 一谷面应整平并使其沿舱间前后中心线方向呈稍高之情况。 二谷面应全部以粗麻布、帆布或其他相当之隔离布敷盖。敷盖材料应具备不低于宽每五公分一、三四四牛顿之拉力强度。 三以两层钢线加强网敷盖于粗麻布或其他覆盖物上,底层应横向铺敷,上层应纵向铺敷,钢线网彼此搭叠长度至少七五公厘。上层网敷盖于底层上以此方式其间隔层构成大约长七五公厘宽七五公厘正方形。钢线加强网为钢筋混凝土建筑所使用者,具有断裂负荷至少为每平方公分五二、○○○牛顿,直径三公厘之钢线焊接成长一五○公厘宽一五○公厘正方形。钢线上留有轧钢残余黑皮者得准使用。但有松动锈片或浮锈锗,则不得使用之。 四舱间左右两舷处之钢线网其周界需由长度一五○公厘厚度五○公厘之厚木板予以稳固之。 五由边至边跨越舱间之压紧式缚索间距不得超过二.四公尺,但最前与最后之缚索除外,且其分别距离前后货舱壁亦不得超过三○○公厘。 装载完成前,每条缚索应以二十五公厘之接环或同等强度之梁夹确实联结于船体肋骨上,其联结点应位于预定谷面下约四五○公厘处。缚索应由该点导至如前款所述周界厚木板之顶面,厚木板之功能即将缚索所产生之朝下压力予以分散,两层长一五○公厘厚二十五公厘之厚板横向对中置于缚索下方,并应延伸达该舱间之全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