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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 │橕柱长度│长方形截面│圆截面值│ │(公尺)│(公厘)│径(公厘)│ ├─────────┼───────┼────┤ │未满三公尺│一五○×一○○│一四○│ │满三公尺未满五公尺│一五○×一五○│一六五│ │满五公尺未满六公尺│一五○×一五○│一八○│ │满六公尺未满七公尺│二○○×一五○│一九○│ │满七公尺未满八公尺│二○○×一五○│二○○│ │满八公尺│二○○×一五○│二一五│ └─────────┴───────┴────┘ (三) 撑柱长度满七公尺者,应于中点附近另行固定之。 (四) 当直柱间之水平距离与四公尺相差甚大时,撑柱之惯性力矩得以正比例求之。 (五) 如撑柱与水平之角度超过十度时,撑柱之最小尺寸应采用第二目所规定较高一等标准之撑柱。但在任何情况下,撑柱与水平间之角度不得超过四十五度。 五两侧装载之隔板如使用牵索予以支持时,应成水平或尽可能水平装设,其各端应妥善固定,并应使用钢缆为之。钢缆之大小规格应假定该牵索支持隔板及直柱承受每平方公尺四、九○五、两侧装载之隔板如使用牵索予以支持时,应成水平或尽可能水平装设,其各端应妥善固定,并应使用钢缆为之。钢缆之大小规格应假定该牵索支持隔板及直柱承受每平方公尺四、九○○牛顿之均匀负荷。在牵索上工作负荷并不应超过断裂负荷三分之一。 第 34 条 仅单侧装载之隔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纵向隔板上之负荷:仅单侧装载之纵向隔板,其每公尺长度以牛顿为单位之负荷,应依下表规定: ┌─────┬─────────────────┬──────┐ │公尺│一二二三三四四五六││ │/│.........│备注│ │公尺│五○五○五○五○○││ ├─────┼─────────────────┼──────┤ ││一一二三三四五六│一二三│ ││八五九五一八四○三││ │ 二 │、、、、、、、、、│h 斗B h │ ││三六四六八一四八四│为内为或│ ││三三六四二四七四九│自之散B │ ││六一六四三八三七八│隔谷装异│ ├─────┼─────────────────┤板面谷于│ ││一二二三四四五六│底上类表│ ││八四一七四一七四八│量,在列│ │ 三 │、、、、、、、、、│起当舱之│ ││八七一九五二九六○│之货内值│ ││二五八○六八五二○│谷舱横时│ ││六九二○八六五三九│类满向,│ ├─────┼─────────────────┤高载延其│ ││一二三三四五五七│度时伸负│ ││九六三○七五二九三│,,之荷│ │ 四 │、、、、、、、、、│单高宽应│ ││九七八八九○○一二│位度度以│ ││○六三九五一七三五│为应,线│ ││五九○一三三三四六│公沿单性│ ├─────┼─────────────────┤尺隔位内│ ││一一二三四四五六七│。板为插│ ││二九六四一九六四八│如量公或│ │五│、、、、、、、、、│由至尺外│ ││○四八三七一五○八│隔顶。插│ ││一六七二二八八三九│板部当│ ││三六○三七○四七四│至甲h │ ├─────┼─────────────────┤灌板值│ ││一三三三四五六六八│斗。小│ ││四二○八五三一九四│或于│ │六│、、、、、、、、、│舱六│ ││七五三○八六四二八│口.│ ││一○○九九九八八七│之○│ ││○六三九五一八四七│距公│ ├─────┼─────────────────┤离尺│ ││一二三四五五六七九│为决│ ││七五三一○八六四○│一定│ │七│、、、、、、、、、│公之│ ││三五六八○二三五八│尺。│ ││五四八七一○四三五│或│ ││八六六四四二二一九│小│ ├─────┼─────────────────┤于│ ││二二三四五六七七九│一│ ││○八七五四二一九六│公│ │八│、、、、、、、、、│尺│ ││二七二七三八三九九│,│ ││○三六九二六九二八│高│ ││二三五七九一二四八│度│ ├─────┼─────────────────┤h │ ││二三四五六七八九一│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