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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压紧式缚索得采下列任一材料为之: (一) 钢缆:直径一九公厘或相当者。 (二) 双层钢条:宽五○公厘,厚一.三公厘,其断裂负荷至少为四九、○○○牛顿者。 (三) 链条:与前二目具有同等强度者。 缚索之系缚应以三二公厘之松紧螺旋扣拉紧。但使用双层钢条时,三二公厘之松紧螺旋扣得以附有锁杆之绞车拉紧器代替之;且安装时应有合适之套筒板手备用。双层钢条两端应至少以三只封夹系紧。使用钢缆时,缚索两端之眼环应至少以四只索夹系紧。 七航行中,压紧式缚索之情况应作定期检查,必要时并应予紧固。 第 39 条 部分装载舱间以袋装谷类或其他适当货物推置于谷面上使其稳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其自由谷面应整平,并敷以隔离布或同等之材料或加适当之平台。如为平台应包括间距不超过一.二公尺之承座上铺厚二五公厘间距不超过一○○公厘之木板。其他材料构成之平台如具有同等之强度,并经签发许可文件之主管机关或验船机构认可者,得准使用之。 二袋装谷类应紧密堆储于平台或隔离布上,且其堆积高度不得少于自由谷面最大宽度十六分之一或一.二公尺,两者以较大者为准。 三用以稳固之袋装谷类,应装于紧牢之袋内,妥为装实,袋口并应紧密封闭。 四以适当货物紧密堆储,代替袋装谷类,而具有第三款规定所产生之同等压力,亦准采用之。 第 40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