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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危险品标签之类别、名称、形式、表示危险性之符号、颜色、文字等,依附图一之规定。 第 36 条 船长应尽可能查明船上所载危险品之标记、标签、确已标注清楚,其包装情况确属良好。 第 37 条 危险品之讬运人除依第四十三条规定提出货柜储置危险品讬运申请书外,应向船舶所有人或船长提出讬运危险品申请书,其书式及应记载事项依附表二之规定。 前项申请书应由讬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盖章,并负责任。 第 38 条 危险品须经其他船舶转运时,前条申请书应交付接运之船舶所有人或船长。 第 39 条 船舶装载危险品,应由船长作成装载一览书一式二份,记载左列事项,一份交付船舶所有人,另一份保管在船上,至该次运送终了时止: 一船名、国籍、船舶登记号数及总吨位。 二船舶用途。 三船长姓名。 四装船、转载及卸载港之港名及年、月、日。 五讬运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六受货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七危险品之类别、项目及品名。 八件数、重量或容积。 九装载场所及其状态。 前项装载一览书,得以装载图代替之,详细注明所载危险品之位置。 危险品装载一览书或装载图,船舶所有人应在其陆上事务所保管一年。 第 40 条 任何危险品讬运时,应于讬运文件上使用正确之技术名称,并尽可能附记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规定之UN编号,以资识别。 第 41 条 若干危险品之制造方法或包装标准等,均须为特别处理者,讬运时应在讬运申请书上注明之。 第 42 条 讬运危险品须经有关主管机关核准者,应交付其核准文件。 第 43 条 以货柜储置危险品由船舶运送者,讬运人应将记载有左列事项之货柜储置危险品讬运申请书,交付给船舶所有人或船长。 一货柜号码。 二讬运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三受货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四危险品之类别、项目、品名、容器及包装之名称。 五危险品之数量、重量或容积。 第 44 条 船长因所运送之危险品,对人命、船舶或其他货物发生灾害时,应自灾害发生地或灾害发生最初到达港,分别向船籍港及到达港之航政主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并记载左列事项: 一灾害发生时间。 二灾害发生场所及原因。 三危险品名称、数量、容器、包装及装载方法。 第 45 条 客船载客限额超过二五人,或按其全长每三尺载客限额超过一人者,应避免装载特别危险性质之危险品,俾发生意外事件时,乘客得以迅速撤离。 第 46 条 客船除有特别安全措施,并经航政主管机关核准外,仅可装运左列爆炸物品: 一安全之弹药及安全之信管。 二总净重不逾九公斤之火药。 三总重量不逾一、○一六公斤之船舶或飞机用遇难信号。 四不易猛烈爆炸之焰火。 第 47 条 危险品在船舶之各种装载,规定如左: 一甲板上装载:指装载于露天甲板上。但不包括甲板上覆盖装载。 二甲板上覆盖装载:指于露天甲板上之覆盖装载。 三甲板上室内装载:指装载于敞露之船艛、甲板室或类似之场所。 四舱口箱装载:指装载于舱口围以无开口之钢制围壁,或虽有开口但有设备可使开口完全闭锁,其底部具有不燃性之舱口闭锁设备之舱口箱。 五甲板间装载:指装载于最上层全通甲板与其直下甲板间之场所。 六甲板间容易接近装载:指容易接近装载场所之甲板间装载。但不包括装载于木质舱口盖板上者。 七舱内装载:指装载于最上层全通甲板下通风良好之场所。但不包括甲板间装载。 八舱内上层装载:指不装载于舱内下层之舱内装载。 九舱内热气隔离装载:指装载于舱内无热气之虞之场所。 一○液体船装载:指以液体货物专用船构成船体一部分之舱区,装载散装之危险液体货物。 一一槽柜船装载:指以一种散装货物专用船不构成船体一部分之槽柜,装载散装之危险品。但装载于露天甲板或驳船上者除外。 一二驳船装载:指装载于非动力之驳运船舶。 一三货柜装载:指装载于一立方公尺以上之容器内者,该容器之强度及构造应能耐反覆之使用,并装有便于机械装卸及固定于船上所需之装置。 一四液体或气体货柜装载:指装载于专供运送液体或气体之液体或气体货柜内。 第 48 条 危险品装船或卸船,或为其他装卸时,船长或其职务代理人,必须在场。 第 49 条 危险品装船时,船长应确认其容器、包装及标签符合本规则之规定,并与讬运危险品申请书所记载之事项相符。船长认为其容器、包装或标签不符规定时,得会同证人将包装拆解,予以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