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槽柜各部用材,除防波板外,应以厚六公厘以上之钢板构成。但经航政主管机关认可者,不在此限。 三槽柜内部应予区分,每一区分之长度不得超过九.三公尺,宽度不得超过船宽之二分之一。但经航政主管机关考虑该船舶之构造及航线等情况而认可者,不在此限。 四依款规定之区分内,如设置有纵通之防波板,其相互间之距离,及与区分侧面之距离,均在船宽二分之一以下者,该区分之宽度得为船宽之二分之一以上。 第 101 条 前条规定之槽柜,其自动呼吸开关或安全阀之调整压力超过每平方公分○.二公斤者,其限制压力应在所载运易燃液体于摄氏四五度时之蒸气压力以上。但载运二硫化碳者,其限制压力应在每平方公分三.五公斤以上。 前项槽柜各部用材,除防波板外,应以厚八公厘以上之钢板构成。但经航政主管机关认可者,不在此限。 第 102 条 易燃液体,以槽柜船装载或以配备有槽柜驳船之槽柜装载者,槽柜之属具、安全装置等,应符合左列规定: 一装载二硫化碳以外易燃液体之槽柜,其配备品应使能易于分辨为液体或气体之用。 二装载二硫化碳之槽柜,其配备品应使能易于分辨为水或二硫化碳之用。 三槽柜顶部附近应设圆孔。 四所有开关接头等之数量应尽可能减少,其装置应使不致泄漏。并不得使用能与所装载之易燃液体发生化学作用之润滑油、润滑剂及迫紧。 五槽柜上除经航政主管机关考虑航线之情况而认可者外,每一区分或二个以上共同使用之区分,应装置自动呼吸开关或弹簧式安全阀,其调整压力。应使槽柜内部压力不超过限制压力之一.一倍。 六自动呼吸开关、安全阀及经航政主管机关认可免予装置之区分,应以适当之空气管连接,管之开口端应使突出于露天甲板上,不致使其他物品遭受损害之处所。管口并应装设细孔之金属网以防火。 七槽柜应与船体接地。 第 103 条 二硫化碳以槽柜船装载,或以配备有槽柜船之槽柜装载时,应注意左列事项。 一其装载不得超过槽柜容积百分之九十。剩余之容积并应以水充满之。 二起卸二硫化碳时,除经航政主管机关认可者外,应使用不超过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之水压。 第 104 条 硫酸以液体船装载时,应符合左列规定。 一比重未满一.八一二五之硫酸,不得以液体船装载。但比重满一.七○五,经航政主管机关许可者,不在此限。 二装载硫酸之液体船舱区,不得配备断面积较注入管断面积为大之空气管。该空气管应使变曲成鹅首型,其开口端应装设细孔之金属网,并应突出于露天甲板上,不使其他物品遭受损害之处所。 三注入管及吸出管均应装置开关,管之开口端应突出于露天甲板上。 四其装载不得超过舱区容积百分之九○。 五除经航政主管机关认可外,硫酸不得以压缩空气法起卸。 第 105 条 易燃液体,以液体船装载者,应依左列规定: 一船长应禁止不必要之闲人上船,并作明显之标示。 二除经船长许可,并已采取防止危险之充分措施外,船上不得吸菸或使用烟火,并应于船上之明显位置标示之。 三船上不得携带安全火柴,裸露之铁具、容易发生火花之物品或穿着钉有铁钉之鞋。 四在装载易燃液体之舱区及堰舱内,不得使用防爆型手电灯及移动灯以外之照明。但业经施行气体检查,并经船长确认不致引起爆炸或火灾者,不在此限。 五易燃液体装卸中,应禁止使用有关之无线电信设备,船长并应于无线电信室内明显标示之。 六装载易燃液体之舱区,如尚残留有易燃气体时,其舱口、油面测定口、管路等之开启或关闭,应会同船长或其指定人为之。开闭时除不得使用可能发生火花之工具外,其开口应配备有防火之细孔金属网,始得开启。 七装接易燃体管路至陆上之管路前,应确实先行实施电路之装接工作,在拆断电路前,应先将管路自陆上拆下,并应确认管内未残留有易燃液体。 八将易燃液体装入液体船舱内时,除特别必要外,应预先将与装卸有关之排水口及海水开关完全闭锁。 九用以装卸易燃液体之管路,应使用足以安全支持该管之滑车等,管路之接头应使不致泄漏,接头下应设滴盘。 一○装卸易燃液体前,船长应确认对装卸具有危险性之修理或其他作业并未在进行,其装卸之设备系统在良好之状态下。 一一易燃液体装卸中,船长应随时监视装卸设备开关之操作状况、装卸设备之操作压力、装载状况、是否泄漏及自锅炉厨房等处有无危险之火星飞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