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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为启动机器需用明火或电火者,于启动前,应予检查,易燃气体之浓度须确在安全范围以内。 四不得使用管路装置装卸。 五装卸终了,应清扫装载场所,并予通风换气,务使无残余之易燃液体或气体存在。 第 72 条 装载腐蚀性物质时,应依左列规定: 一应与起居舱室、储存粮食或有机物品场所,保持适当之距离。 二应能便于监视。 三不得装载于其他危险品或易燃货物之上层及附近。 第 73 条 将腐蚀性物质为甲板上装载、甲板上覆盖装载、或甲板上室内装载时,除依前条规定外,应依左列规定: 一应使用垫子。 二应装载于遇有急迫危险时,容易抛弃于船外之场所。 三应使不致泄漏至其他场所之管路系统内。 四应有随时可冲水使腐蚀性物质迅速排出船外之准备。 第 74 条 装载毒性物质时,应依左列规定: 一应将容器妥为固定,不使发生移动、倾倒、冲撞或摩擦。 二不得将重物装载于其上层。 三应与起居舱室、储存粮食或有机物品之场所,保持适当之距离。 四应能便于监视。 五装载场所除经船长许可应禁止不必要人员进入。 六装卸终了,应清扫毒性物质处理场所。 第 75 条 将毒性物质为甲板上装载、甲板上覆盖装载或甲板上室内装载时,除依前条规定外,应依左列规定: 一应使用垫子。 二应装载于遇有急迫危险时,容易抛弃于船外之场所。 三应使不致泄漏至船内。 四应有随时可冲水使毒性物质迅速排出船外之准备。 第 76 条 装载放射性物质时,应依左列规定: 一应采甲板上覆盖装载、甲板上室内装载或甲板间容易接近装载。 二不得装载于乘客或船员经常接近使用之舱室内。但为押运人员特设之舱室。其在二十四小时内之照射量不致累积至一三毫仑目之累剂量者,不在此限。 三应妥为固定,切实防止其发生移动,倾倒、冲撞或摩擦。 四不得与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氧化性、自然性之物质及压缩,液化或受压溶解之气体,装载于同一船舱或舱区。 五装载场所除经船长许可,应禁止不必要人员进入。 六船长应注意不使船上任何人员,在七日内遭受累积剂量一○○毫仑目以上之照射。 七装卸终了,应检查装载场所有无污染,并作必要之处理措施。 第 77 条 装运已经使用后之核子燃料容器时,其容器强度、收存方法、装卸方法等,应依有关主管机关之指示。 第 78 条 装载有机过氧化物时,应依左列规定: 一应妥为固定,不使发生移动、倾倒、冲撞或摩擦。 二不得将重物装载于其上层。 三容器设有排气孔者,其孔应向上。 四应与起居舱室保持适当之距离,并不致有烟火或热气之危险。 五不得装载于煤库、煤舱或其直上之甲板上。 六装载场所及其附近应禁止吸烟或使用烟火。但经船长许可,并采取防止危险之安全措施者,不在此限。 七应备足量之轻便泡沬灭火器或同等效力之消防设备。 八第七十条第七款至第九款规定事项。 九装卸终了,应清扫装载场所,并予通风换气。 第 79 条 棉花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载运: 一全部潮湿者。 二受油污损或附有油脂者。 三未经压缩坚固,并未将棉花表面四分之三以上予以覆盖后以带捆之者。但经航政主管机关许可者,不在此限。 第 80 条 棉花之装载方法,应依左列规定: 一装载棉花之场所,应于装载前予以清扫。 二于曾经装载油性货物之场所装载棉花时,应先清除其油质。 三于油漆后之场所装载棉花时,应俟油漆充分干燥后,始得装载。 四通至棉花装载场所之甲板间舱口,应予闭锁后覆盖之,并应予适当之防护。 五装载棉花之舱口,如暂停装卸时,船长应派员了望以防火灾。 六装载棉花场所之通风筒开口,应装有细孔之金属网。 七将棉花装载于与锅炉舱或机舱邻接之船舱或舱区内时,其与机舱之舱壁应保持五○公厘以上之距离;其与锅炉舱之舱壁应保持一五○公厘以上之距离,并应采取适当之防护措施。 八装载棉花之船舱壁之露天甲板舱口,应全部闭锁,必要时应覆盖之。 第 81 条 装载棉花时,应采左列之防火措施: 一在无消防设备之场所装载棉花时,应事先配备适当之灭火器。但经航政主管机关认可者,得免配备。 二烟囱应防止火星冒出。 三装卸、装载及其附近场所应禁止吸烟、使用烟火、携带火柴或容易发出火花之物品。但经船长许可,并已采取防止危险之安全措施者,不在此限。 四应严密监视与其接舷之其他船舶所使用之烟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