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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1-19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78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船舶危险品装载规则

[接上页]

  三为启动机器需用明火或电火者,于启动前,应予检查,易燃气体之浓度须确在安全范围以内。
  
  四不得使用管路装置装卸。
  
  五装卸终了,应清扫装载场所,并予通风换气,务使无残余之易燃液体或气体存在。
  
  第 72 条
  
  装载腐蚀性物质时,应依左列规定:
  
  一应与起居舱室、储存粮食或有机物品场所,保持适当之距离。
  
  二应能便于监视。
  
  三不得装载于其他危险品或易燃货物之上层及附近。
  
  第 73 条
  
  将腐蚀性物质为甲板上装载、甲板上覆盖装载、或甲板上室内装载时,除依前条规定外,应依左列规定:
  
  一应使用垫子。
  
  二应装载于遇有急迫危险时,容易抛弃于船外之场所。
  
  三应使不致泄漏至其他场所之管路系统内。
  
  四应有随时可冲水使腐蚀性物质迅速排出船外之准备。
  
  第 74 条
  
  装载毒性物质时,应依左列规定:
  
  一应将容器妥为固定,不使发生移动、倾倒、冲撞或摩擦。
  
  二不得将重物装载于其上层。
  
  三应与起居舱室、储存粮食或有机物品之场所,保持适当之距离。
  
  四应能便于监视。
  
  五装载场所除经船长许可应禁止不必要人员进入。
  
  六装卸终了,应清扫毒性物质处理场所。
  
  第 75 条
  
  将毒性物质为甲板上装载、甲板上覆盖装载或甲板上室内装载时,除依前条规定外,应依左列规定:
  
  一应使用垫子。
  
  二应装载于遇有急迫危险时,容易抛弃于船外之场所。
  
  三应使不致泄漏至船内。
  
  四应有随时可冲水使毒性物质迅速排出船外之准备。
  
  第 76 条
  
  装载放射性物质时,应依左列规定:
  
  一应采甲板上覆盖装载、甲板上室内装载或甲板间容易接近装载。
  
  二不得装载于乘客或船员经常接近使用之舱室内。但为押运人员特设之舱室。其在二十四小时内之照射量不致累积至一三毫仑目之累剂量者,不在此限。
  
  三应妥为固定,切实防止其发生移动,倾倒、冲撞或摩擦。
  
  四不得与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氧化性、自然性之物质及压缩,液化或受压溶解之气体,装载于同一船舱或舱区。
  
  五装载场所除经船长许可,应禁止不必要人员进入。
  
  六船长应注意不使船上任何人员,在七日内遭受累积剂量一○○毫仑目以上之照射。
  
  七装卸终了,应检查装载场所有无污染,并作必要之处理措施。
  
  第 77 条
  
  装运已经使用后之核子燃料容器时,其容器强度、收存方法、装卸方法等,应依有关主管机关之指示。
  
  第 78 条
  
  装载有机过氧化物时,应依左列规定:
  
  一应妥为固定,不使发生移动、倾倒、冲撞或摩擦。
  
  二不得将重物装载于其上层。
  
  三容器设有排气孔者,其孔应向上。
  
  四应与起居舱室保持适当之距离,并不致有烟火或热气之危险。
  
  五不得装载于煤库、煤舱或其直上之甲板上。
  
  六装载场所及其附近应禁止吸烟或使用烟火。但经船长许可,并采取防止危险之安全措施者,不在此限。
  
  七应备足量之轻便泡沬灭火器或同等效力之消防设备。
  
  八第七十条第七款至第九款规定事项。
  
  九装卸终了,应清扫装载场所,并予通风换气。
  
  第 79 条
  
  棉花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载运:
  
  一全部潮湿者。
  
  二受油污损或附有油脂者。
  
  三未经压缩坚固,并未将棉花表面四分之三以上予以覆盖后以带捆之者。但经航政主管机关许可者,不在此限。
  
  第 80 条
  
  棉花之装载方法,应依左列规定:
  
  一装载棉花之场所,应于装载前予以清扫。
  
  二于曾经装载油性货物之场所装载棉花时,应先清除其油质。
  
  三于油漆后之场所装载棉花时,应俟油漆充分干燥后,始得装载。
  
  四通至棉花装载场所之甲板间舱口,应予闭锁后覆盖之,并应予适当之防护。
  
  五装载棉花之舱口,如暂停装卸时,船长应派员了望以防火灾。
  
  六装载棉花场所之通风筒开口,应装有细孔之金属网。
  
  七将棉花装载于与锅炉舱或机舱邻接之船舱或舱区内时,其与机舱之舱壁应保持五○公厘以上之距离;其与锅炉舱之舱壁应保持一五○公厘以上之距离,并应采取适当之防护措施。
  
  八装载棉花之船舱壁之露天甲板舱口,应全部闭锁,必要时应覆盖之。
  
  第 81 条
  
  装载棉花时,应采左列之防火措施:
  
  一在无消防设备之场所装载棉花时,应事先配备适当之灭火器。但经航政主管机关认可者,得免配备。
  
  二烟囱应防止火星冒出。
  
  三装卸、装载及其附近场所应禁止吸烟、使用烟火、携带火柴或容易发出火花之物品。但经船长许可,并已采取防止危险之安全措施者,不在此限。
  
  四应严密监视与其接舷之其他船舶所使用之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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