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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防滑板装配时,其倾斜度应以不危及爆炸物为准,其两端并应确实缚紧。 第 63 条 具有严重危险之爆炸物,均应置于火药库内,并应与雷管及导爆索隔离。 在航行中,该库应严予闭锁。船舶火药库之设置由航政主管机关核定之。 第 64 条 装载爆炸物之任何船舱或舱区内,如装设有电灯、电器装备及电缆者。其设计及使用应能预防失火或爆炸之危险。 第 65 条 将爆炸物装载于甲板上时,应依左列规定: 一应装载于不妨碍船员为各项作业而通行之场所。 二危险品之周围应保留适当余地,以避免因船员之作业而发生危险。 三应与小艇及登艇场所、起居舱室及船艛,保持适当距离。 四装载爆炸物之面积,应在可能装载货物全面积二分之一以下。 第 66 条 船舶火药库装载有爆炸物时,应注意左列事项: 一火药库应采适当措施,使危险品在航行中不致受钢材、机械或其他重物之损伤。 二与火库邻接之船舱、舱区及火药库船舱或舱区直上之甲板部分,不得装载易燃液体、氧化剂、易燃固体及遇水或空气能放出易燃气体之易燃固体或物质。 三火药库之船舱或舱区内,不得装载毒性物质,放射性物质或杂项危险物质。 四火药库之船舱或舱区及其直上之甲板部分,不得得装载腐蚀性物质。 第 67 条 爆炸物与易燃之高压气体,有机过氧化物或煤炭同船装载时,应依左列规定: 一于机舱在舯部船舶之露天甲板上装载易燃之高压气体或有机过氧化物时,应使其与爆炸物分开装载于机舱前后。 二于机舱在尾部船舶之露天甲板上装载易燃之高压气体或有机过氧化物等,应使其与爆炸物分开装载于乔艛前后,或隔一船舱或舱区分开装载。 三于船舶甲板下装载易燃之高压气体或有机过氧化物时,应使其与爆炸物分开装载于机舱前后,或隔一船舱或舱区分开装载。 四在装载有煤炭之船舱或舱区及邻接之船舱或舱区内,不得装载爆炸物。但无烟煤不在此限。 第 68 条 将装有压缩气体之容器装载于船舶时,应注意左列事项: 一应将容器妥为固定,不使其发生移动、倾倒、冲撞或摩擦。 二不得使其与船体钢材部分接触。 三不得将重物装载于其上层。 四应与起居舱室保持适当之距离,并不致有烟火或热气之危险。 五不得装载于煤库、煤舱或其直上之甲板上。 六不得使用管路装置装卸。 七不得使日光直射,以防高热引起爆炸。 八第六十条第八款至第十款规定事项。 第 69 条 将装有易燃液体之容器为甲板上装载、甲板上覆盖装载或甲板上室内装载时,应依左列规定: 一应装载于不妨碍船员为各项作业而通行之场所。 二应与消防栓、测深管、空气管、小艇及登艇场所,保持适当距离。 三客船之装载场所,应与乘客舱室保持适当距离。 第 70 条 将装有易燃液体之容器装载于甲板下之船舱或舱区内时,应依左列规定: 一应装载于具有通风设备之船舱或舱区。 二装载一千公斤以上易燃液体之船舱或舱区及与邻接之船舱或舱区,不得装载液化石油以外之易然高压气体。但经航政主管机关认可者,不在此限。 三装载于与锅炉舱、机舱、煤库或厨房邻接之船舱或舱区内者,应与邻接之舱壁距离六公尺以上。但舱壁具有适当之防热设施者,不在此限。 四装载于与起居舱室、锅炉舱、机舱、煤库或厨房邻接之船舱或舱区内时,其邻接之舱壁或甲板为气密者。 五装载一千公斤以上易燃液体之船舱或舱区,通风筒之开口端,应装设细孔之金属网。 六应不使装载易燃液体船舱或舱区内之污水流入机舱。 七装载易燃液体之船舱或舱区内如有电路接头时,应于装载前将电路电源切断。除经确认船舱或舱区内易燃气体业已消失,不得接续电源。 但电路设备防爆型者,不在此限。 八装载易燃液体之船舱或舱区内所布设之电线,应收容于金属管内。 九装载易燃液体之船舱或舱区,除经航政主管机关认可,不得使用防爆型手电灯及移动灯以外之照明,如属移动灯,其接头应设于露天甲板上。 第 71 条 装有易燃液体之容器装卸时,应注意左列事项: 一应事先完成消防上必要之装备,备有足量之轻便泡沬灭火器或同等效力之消防设备。 二在装卸易燃液体之场所附近,或装载场所之通风筒附近,应禁止烟火,携带火柴、裸露之铁具及其他容易发生火花之物品,及穿着钉有铁钉之鞋类。禁止烟火之标示,应以红字于显明易见之地位标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