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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82 条 棉花与其他危险品同船装载时,应依左列规定: 一应使其与爆炸物分开装载于机舱或锅炉舱之前后,或隔一船舱分开装载。 二装载棉花之船舱或舱区及其邻接之船舱或舱区不得装易燃液体易燃固体、压缩气体、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遇水或空气能放出易燃气体之易燃固体或物质等危险品。但已将此等危险品装载于金属容器内,或船舱、舱区之舱壁为钢质者,不在此限。 三装载有棉花之船舱或舱区不得装载腐蚀性物质、毒性物质、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 第 83 条 危险品装载除依危险品分类之一般隔离方法外,如用以隔离之物质可能有助其灾害之发生者,仍应予以隔离。 第 84 条 船舶装载危险品,除依其性质有特别规定外,其隔离方法如左: 一远离:指不同类之危险品得在同一船舱、舱区或甲板上装载。但应有效隔离,当发生意外事情时,不致相互作用而生危险。 二隔开:指不同类危险品于甲板下不同之船舱或舱区内装载。如甲板非防火及防水者,仅间隔以舱壁得认系纵向隔开,在甲板上装载者,隔开即指远离。 三全舱隔开:指垂直或水平隔开,如甲板非防火及防水者,仅间隔以整个舱区得认系纵向隔开。在甲板上装载者,全舱隔开即指隔开适当之距离。 四纵向全舱隔开:指不仅垂直隔开并应水平隔开,在甲板上装载者,即指隔开适当之距离。危险品一般隔离装载,依附表四之规定。 第 85 条 货柜装载危险品由船舶运送者,讬运人或船舶所有人对于货柜之构造、危险品之装置方法及货柜之标示等,应依左列规定: 一货柜之构造应有足够强度,以承受所装置危险品之重量与压力。 二附有冷冻装置之货柜装置危险品者,应有足够之冷冻能力。 三货柜装置危险品应予充分之清扫,装置时应注意危险品不致发生移动、倾倒、冲撞、摩擦、挤压、损坏、泄漏情事,并不使危险品之任何部分突出于柜门外,致关闭货柜门时受到挤压。 四不同品名之危险品或危险品与危险品以外之货物,其相互作用后能发热发生气体、腐蚀或发生有危险之物理、化学作用者,不得装置于同一货柜。 五禁止混载之危险品,不得装置于同一货柜。 六装置于货柜内之危险品,其种类、名称、标签及货柜之号码等,应标示于货柜侧部显明易见之处。 第 86 条 船舶装载装置有危险品之货柜时,船长除应确认货柜之标示与货柜装置危险品明细表之记载事项相符外,应检查货柜有无损伤或危险品有无泄漏等不正常现象。 船长为前项检查时,对于危险品容器、包装、标签、标示、装置方法与货柜之标示,认为有违反本规则之疑义时,得会同证人将货柜打开检查之。 第 87 条 装置有危险品之货柜装载于船舶时,应防止其有移动、倾倒、冲撞、挤压、损伤等情况之发生。 第 88 条 装置有危险品之水密金属货柜装载于专供载运货柜之船舱或舱区内时,得免依附表二禁止混合装载表之规定。但应依附表四危险品一般隔离之。 第 89 条 装置有危险品之水密货柜装载于船舶时,有关本规则规定之装载场所,得依左列规定放宽之: 一依规定为甲板上覆盖装载者,得改采甲板上装载。 二依规定甲板上室内装载者,得改采甲板上覆盖装载。 第 90 条 装置有危险品之货柜装载于专供载运货柜之船舱或舱区内时,有关本规则规定之装载场所,得依左列规定放宽之: 一依规定甲板间装载,得改采舱内装载。 二依规定甲板间容易接近装载,得改采船内容易接近装载。 第 91 条 装置有危险品之货柜,于装载时得不适用第四十九条及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装置有危险品之水密货柜,除液体货柜外,于装载时得不适用第十五条之规定。 装置有危险品之水密金属货柜,于装载时得不适用第八十二条之规定。 第 92 条 压缩液化或受压溶解之气体、易燃液体或腐蚀性物质,以槽柜船装载或以配备有槽柜驳船之槽柜装载者,其槽柜之装置应依左列规定: 一应装置于起居舱室保持适当距离及易于接近监视之场所。 二应装置于通风良好并无烟火或热气危险之处所。 三应妥为装置于坚固之底座上。 四槽柜四周应预留适当之检查空间。 五应有适当遮蔽,防止阳光直接照射。 六应有喷水装置或其他设施,防止温度上升所引起之危险。 七装置槽柜之船舱,其与机舱间之舱壁,或与其他可能成为易燃气体爆炸原因之机械空间之舱壁,如属钢质船舶,应为气密构造;如属木质船舶,应有充分之设施,以防止易燃气体之泄漏或引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