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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0]219号
【颁布时间】 2000-06-30
【实施时间】 2000-06-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942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法院贯彻〈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法院贯彻br /  br /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br /  br /  现将《北京市法院贯彻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关于《北京市法院贯彻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实施意见》的说明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000年六月三十日

  
  
北京市法院贯彻《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实施意见
  
  
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推进首都法院改革,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法院审判工作机制、人事管理制度、行政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体系,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结合本市法院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 本市法院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推进司法改革以及依法治市的要求为依据,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党的领导和上级法院指导的原则,立足国情、市情,借鉴国内外有益经验,积极探索,稳步推进。
  
  2. 本市法院到2003年要达到的目标和任务是:以建立公开、公正、高效的审判程序制度为主要内容,进一步深化审判方式改革;以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职责为重心,深化审判组织形式改革;以规范运行机制为出发点,深化审判工作管理改革;以确保公正、高效、廉洁为目标,深化监督制约机制改革;以确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为动力,深化人事管理制度改革;以建立合理的审判工作服务体系为保障,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法院审判工作机制、人事管理制度和行政管理体制,为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制度等改革提供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确保司法公正,为首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二、基本内容和方法步骤
  
  (一)审判方式改革
  
  3. 全面实行“三个分立”:
  
  (1)2000年底前,全市各级法院要全面完成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工作。
  
  (2)本着方便群众诉讼、有利于审判管理的原则,做好派出人民法庭的立审分立工作。2000年底前,有关区县法院视各自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完成立审分立工作:由院立案部门统一负责派出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派出人民法庭内部将立案与审判工作分人负责。具体办法由有关区县法院自行确定。
  
  4. 建立和完善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制度:
  
  (1)2000年底前,高级法院对案件审判流程管理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并重点抓好试点工作。
  
  (2)从2001年起,全市法院全面试行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根据各类案件不同特点,对立案、送达、开庭、宣判、结案以及上诉案件的移送等不同审理阶段进行跟踪管理,形成比较完备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和运行良好的审判管理机制。
  
  5. 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制度:
  
  (1)2000年底前,要在切实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市法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的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公开审判制度:凡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一审案件全部做到公开审理;凡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二审案件,除依法可以迳行判决、裁定的以外,亦应公开审理。
  
  (2)全部案件应当公开宣判。
  
  (3)加强对当庭宣判问题的调查研究,着力解决制约当庭宣判的因素,努力提高案件当庭宣判率。
  
  6.深化各项审判方式改革:
  
  (1)刑事审判方式改革重点:努力提高法官在庭审中发挥控辩双方作用,主持控辩式庭审有步骤进行的能力;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确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其落实指定辩护律师的工作,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努力做好指导当事人举证和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对于判处死刑的二审案件,遇有上诉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上诉人提出新的事实、证据,社会影响较大等情形的,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2)民事、经济、知识产权审判方式改革重点:探索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庭前准备阶段的工作;完善举证制度,除继续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外,探索建立举证时限和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庭前交换证据以及人民法院依需要调查取证制度,进一步规范当事人举证、质证活动;依法充分适用并规范简易程序;规范缺席审判;研究、规范公告送达的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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