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关于内部机构改革 内部机构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使法院内设机构充分体现审判机关的性质和特点,更好地突出法院工作的中心任务。为适应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及审判工作的需要,近年来,本市法院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赔偿办公室等审判机构,但从机构设置的总体情况看还不尽科学:一方面审判业务部门力量不足,人员紧缺;另一方面非审判业务部门机构臃肿,司法行政人员占编比例过大,直接影响了审判工作的开展。为此,实施意见就法院内部机构设置、执行机构、人民法庭的设置和管理、司法警察管理体制等改革作了明确规定。其中,以下问题需要特别说明: (一)充实审判业务部门、精简司法行政部门 从目前情况看,法院审判业务部门人员的编制相对偏少,这一问题高级法院尤其突出。精简司法行政部门和人员的目的就是为了调整编制的使用结构,将精简出的编制充实到审判业务部门,实现在编制没有太大变化的情况下,使法院的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以保障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即将完成对其内设机构的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第18条仅对此作了相应的原则性规定。高级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及其工作职责,调整好内设机构;在此基础上,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应做好相应的调整工作,使本市基本做到上下级法院工作对口。 (二)人民法庭的设置和管理 人民法庭处在审判工作的最前沿,其工作与人民群众利益的及时保护十分密切,关系到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近年来,本市有关区县法院在人民法庭建设方面迈出了可喜步伐,绝大部分人民法庭具备了一定规模。但从整体情况看,人民法庭设置与规模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要求尚有差距。考虑到在未来几年,本市交通、经济等进一步发展的状况,人民法庭的总体建设应更趋合理。因此,实施意见第20条提出,2003年底前,按照规模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要求,进一步调整人民法庭的设置。这一规定,主要目的是从实际出发使本市法院的人民法庭在基础设施和人员配备等软硬件条件达到较高的水平,以更好地适应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需要。 四、关于人事制度改革 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一是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近年来,本市法院在建立优胜劣汰竞争机制、干部任免和交流等方面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功经验,法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有了较大提高。但是,从总体情况看,与确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的要求还有差距。从某种意义上讲,法院改革的各项目标中,最重要的目标之一就是要切实解决提高法官整体素质的问题。基于这种考虑,实施意见对新形势下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高级法院对下级法院领导班子成员的协管、进人质量、法官来源渠道、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中层领导干部使用、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和交流轮岗、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离岗培训、不合格人员调离辞退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其中,以下问题需要特别说明: (一)进人机制的改革 由于历史及其他方面的原因,目前,法官队伍良莠不齐。近些年本市法院虽然注重吸收法律院校本科生、研究生充实队伍,但仅此渠道进人未免难解近渴,必须在进人机制方面进行大胆改革。因此,实施意见第24、25条在强调严把进人质量关的前提下,就改革法官来源渠道作了安排,即“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有计划地从社会上符合法官法规定条件的人员中公开招考、择优录用法官”;“建立上级法院的法官从下级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遴选的制度”。至于如何建立和完善这些制度,实施意见作了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具体意见的安排。 (二)书记员管理体制的改革 改革现行的书记员管理体制,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既是落实法官法的一项具体措施,也是解决书记员严重缺乏以及晋升制度不合理、队伍不稳定的有效途径。从本市法院实际情况看,搞好书记员聘任制的改革试点工作是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的突破口,必须抓实、抓好。为此,实施意见第26条作了具体安排,目的是建立一种能够充分体现书记员工作专业化要求的管理体制。 五、关于办公手段、方式改革 办公手段、方式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和保障审判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鉴于此项改革是法院各项改革的物质基础,意义重大,因此,实施意见将此作为一项单独的内容加以规定。需要说明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