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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0]219号
【颁布时间】 2000-06-30
【实施时间】 2000-06-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942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法院贯彻〈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五)办公手段、方式改革
  
  32. 加强审判法庭和审判业务楼建设:
  
  (1)审判法庭应当达到一定标准:配备安全检查、法庭文字速录、录音、录像、投影、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等相应的技术设备。
  
  (2)全市各级法院凡未按标准建成的审判法庭应当改建;审判法庭数量凡未达到审判工作需要的应当新建或改建;审判业务楼凡与标准审判法庭不相适应的应当新建或改建。
  
  (3)2003年底前,全市力争新建、改建一批具有国内先进标准的法院审判业务楼。
  
  33. 加快办公自动化建设:
  
  (1)全市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办公自动化建设工作,进一步改善通讯设施和文字处理设备的应用水平,有计划地培养或引进适应办公自动化需要的科技人员。
  
  (2)2000年底前,全市各级法院工作人员均应掌握计算机使用技术;45岁以下的法官、书记员和其他专业人员应当在本职工作中熟练运用计算机。
  
  (3)2000年6月底前,建成全市法院计算机网络系统,高级法院与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和各区县法院全面实现计算机联网,将案件管理、信息和统计数据收集、传输等纳入网络系统,不断提高系统的应用和管理水平。
  
  (4)2000年底前,全市各级法院应当实现计算机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在庭审记录、诉讼文书制作、法院人事管理、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统计数据、信息处理等方面的运用。
  
  (六)监督制约机制改革
  
  34. 强化审判监督:
  
  (1)全市各级法院要积极研究、探索切实加强内部审判监督的新机制,进一步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监督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实效性。
  
  (2)2000年底前,高级法院要制定加强内部审判监督的规定,对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案件,上级法院要实行有效监督,原审法院拟维持原判的,必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报告上级法院;二审改判和再审改判案件,亦应通过一定方式实现有效监督。
  
  35. 严格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
  
  (1)全面贯彻执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严肃查处各种利用审判职权违法违纪的行为。
  
  (2)严格贯彻执行《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切实落实回避制度。
  
  (3)积极探索审判工作监督与纪检监察工作有机结合的新方法、新途径。
  
  (4)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抓好落实工作。要采取层层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切实做到责任到位、责任到人。
  
  (5)落实领导检讨责任制。凡基层和中级法院年内发生一起以上违法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而且要追究有关领导的相应责任,该院主要领导要到高级法院检讨责任;对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的,要给予有关法院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
  
  36. 规范接受外部监督机制:
  
  (1)全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若干意见》,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
  
  (2)进一步规范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工作。
  
  (3)不断探索、研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的有效途径。
  
  三、总体要求和保障措施
  
  37. 思想到位:
  
  (1)要充分认识人民法院改革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是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法院改革,是适应建立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摒弃审判工作中地方保护主义的重大措施;是实现依法治国、依法治市宏伟目标的需要,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重要步骤;是审判工作自身发展壮大的需要,是审判职能作用充分发挥的有效途径;是适应社会各界法律意识逐步提高的需要,是依法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2)要充分认识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在法院改革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制定实施改革意见和工作计划时,要主动、及时报告,才能争取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对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主动、及时汇报,才能取得党委、人大和政府的帮助;对涉及法院人事任免事项等问题,要主动、及时说明和解释,才能求得党委和人大的认可。
  
  (3)对待法院改革工作要态度积极、勇于开拓、敢为人先;同时要实事求是、力戒形式、稳步推进。
  
  38. 组织到位:
  
  (1)全市各级法院要把改革工作列入党组的重要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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