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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下面,围绕实施意见的一些问题作具体说明: 一、关于进一步深化审判方式改革 审判方式改革的主要目标是适应严格司法和裁判公正的要求,建立一套公开、公正、高效的审判程序制度。80年代中后期,特别是1996年全国和本市法院审判方式改革会议相继召开以来,本市法院积极推行改革,从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到强化各类案件的庭审功能、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强化对审判活动的民主监督等等,均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发展并不平衡,对于全市法院整体来讲,一些相关的程序制度并未有效地健全和完善,必须进一步将审判方式改革推向深入。由于审判方式涉及程序制度方方面面的问题,因此,实施意见“审判方式改革”部分未囿于狭义的各项审判方式改革,而是除此之外对“三个分立”、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公开审判、案件审理的简易程序、证据制度、司法鉴定、案例发布制度、裁判文书等方面的改革也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有些还确定了完成的时限。其中,以下问题需要特别说明: (一)人民法庭的立审分立工作 《纲要》提出,“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全面实行立审分立……人民法庭的立审分立,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鉴于北京交通、经济等相对发达的实际情况,本市人民法庭应全面实现立审分立,但从“两便”原则出发,所有人民法庭均由所在法院立案部门统一负责立案工作尚有一定困难。因此,实施意见第3条规定了人民法庭实现立审分立的两种形式,即:有条件的由院立案部门统一负责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条件尚不具备的应在人民法庭内部将立案与审判工作分人负责。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使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尽量规范化,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自立、自审、自执,甚至同一人“一条龙”负责到底的问题。 (二)试行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的工作 建立科学的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对立案、送达、开庭、宣判、结案等关键环节进行合理分工和跟踪管理,使部分审判权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形成比较完备的、运行良好的审判监督与管理机制,切实提高审判效率,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确保程序公正。从全市已实行这一制度法院的情况看,做法不一,尚未形成比较成功的经验;又鉴于各法院案件数量、案件繁简分流程度、人员素质状况等具体情况不同,因此,实施意见第4条规定,第一步高级法院先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抓好试点工作;第二步再全面试行。这样既有利于把这项工作抓实、抓稳,避免在全市范围内反复,造成不良影响;同时也有利于各法院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摸索出符合自己实际情况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 (三)当庭宣判率问题 现行法律对宣判的形式简单规定了“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鉴于近几年全市法院收案逐年大幅度上升,审判压力很大,以及社会各界对公开审判的案件不能当庭有审理结果反映强烈等情况,法院应逐步提高“当庭宣判”这一形式的比率。因此,实施意见第5条提出,要“努力提高案件当庭宣判率”,其目的就是为了切实提高审判效率,进一步增强庭审工作的时效性和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全面落实好公开审判制度,同时也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讼累,扩大公开审判的效果,促进司法公正。实施意见所提“当庭宣判率”是广义上对案件的处理,即“当庭宣告案件审理结果的比率”,从形式上讲,包括对案件的判决、裁定,也包括调解;从内容上讲,包括一次开庭、当庭宣判,也包括多次开庭,但最后一次实质性的法庭调查与宣判在同一庭的情况。鉴于目前实践中存在着制约当庭宣判的各种因素,因此,实施意见第5条提出要加强对此问题的调查研究,着力排除各种不利因素,努力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使案件的当庭宣判率稳步提高。 (四)各项审判方式改革问题 各项审判方式的改革是司法改革最活跃的内容之一,刑事诉讼制度经过刑诉法和刑法的修改,已逐步趋于合理,需要强调的是依法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权,提高二审开庭率,提高自诉案件质量等几个方面;民事诉讼制度尽管在1991年颁布的民诉法中吸收了以往审判方式改革的成果,较之于1982年的民诉法(试行)的规定进了一大步,但职权主义色彩仍然过重,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显得疲软;行政诉讼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在庭审审查方式、裁判形式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各项审判方式均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鉴于近年来本市法院的各项审判方式改革工作已取得明显成效,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以及发展尚不平衡的情况,实施意见就如何深化各项审判方式改革的重点作了安排,其中绝大部分是目前审判实践中正在进行的改革,另外提出的一些新的改革措施,如在民事、经济、知识产权审判方式改革中建立举证时限和在审查申诉、再审申请工作中试行迳行驳回制度等还有待于在实践中不断摸索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