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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0]219号
【颁布时间】 2000-06-30
【实施时间】 2000-06-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942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法院贯彻〈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1)全市法院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积极探索和研究新形势下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和措施,在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努力在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机制等方面对思想政治工作进行创新和改进,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时代感、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
  
  (2)2000年底前,高级法院要制定和完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有关规定。
  
  23. 加大对下级法院领导班子成员的协管力度:
  
  (1)高级法院要在加大对下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协管力度方面开展调查研究,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积极探索加强协管的形式。
  
  (2)全市各区县法院要对党委管理法院领导班子建设的情况及时向高级法院报告。
  
  24.严把进人质量关:
  
  (1)全市各级法院要严格录用人员的条件和程序,认真执行法官法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凡进必考的原则。
  
  (2)全市各级法院新录用或者调入干部应当报高级法院审核同意。
  
  25. 改革法官来源渠道:
  
  (1)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有计划地从社会上符合法官法规定条件的人员中公开招考、择优录用法官。
  
  (2)建立上级法院的法官从下级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遴选的制度。2000年底前,高级法院就遴选的标准、条件和程序制定有关规定。
  
  26. 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
  
  (1)全市各级法院要积极研究、探索对书记员的单独序列管理工作。
  
  (2)2000年底前,高级法院要研究、组织好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的试点工作;2001年在全市法院全面推行。
  
  (3)2000年底前,高级法院要组织好部分法院书记员聘任制的试点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
  
  27. 完善中层领导干部使用制度:
  
  (1)全市各级法院新设置和空缺的中层领导岗位人员的内部选拔使用,原则上实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考察、评价标准,从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工作能力、专业知识水平、群众基础等各方面综合考察被选对象德、能、勤、绩,择优选拔。
  
  (2)2000年底前,高级法院要建立和推行本院部分中层领导副职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制度。
  
  28. 完善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和交流、轮岗制度:
  
  (1)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和交流轮岗要从实际出发,一方面要有利于廉政建设,另一方面要有利于审判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的综合培养;对接近退休年龄的领导干部一般不再进行易地交流,各级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改任非领导职务。
  
  (2)2000年底前,要逐步建立全市各级法院领导干部的任职回避和交流、轮岗制度。
  
  29. 改革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制度:
  
  (1)2003年底前,全市各级法院要逐步实现从学历教育向以岗位培训为主的教育,从基础教育向高层次教育,从知识型教育向能力型、素质型教育的“三个转变”;有计划地搞好专家型、复合型法院人才的培训工作。
  
  (2)建立健全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定期培训和考核制度。从2000年起,每3年对现任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普遍轮训一次,轮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每5年对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一次任职资格的考试和考核;2000年底前要进行首次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考试和考核。
  
  (3)改革培训的内容和方式。要着重抓好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任职、晋级和续职等资格的培训;教育培训部门要与审判业务部门结合,有条件的可采用把法官派往与审判工作有关的专业部门交流的培训方法。
  
  (4)建立和完善“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培训制度。2000年底前,高级法院要制定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3年规划;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要制定实施细则。
  
  30. 实行离岗培训制度:
  
  (1)全市各级法院要积极研究、探索对不合格人员的离岗培训制度。
  
  (2)2000年底前,对经考试和考核被确认不具备担任法官条件、不适合从事审判工作及法院其他工作的人员,实行离岗培训。
  
  31. 建立不合格人员调离、辞退制度:
  
  (1)全市各级法院要积极探索、研究不合格人员的调离、辞退制度。
  
  (2)全市各级法院在建立、健全离岗培训制度的基础上,对经离岗培训仍不适合做法院工作的人员,应当免去其法官职务或其他职务,予以调离或者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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