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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审判法庭和审判业务楼建设 建设适应审判工作发展需要的具有一定数量、规模的审判法庭和审判业务楼,既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国家法制形象的体现。为此,实施意见第32条规定了审判法庭应当达到的标准,并要求全市各级法院积极做好审判法庭和审判业务楼的新建和改建工作。其目的是力争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在几年内使首都具有一批国内先进标准的法院审判业务楼和具有智能化水平的审判法庭。 (二)办公自动化建设 实施意见第33条规定的重点是,在建设计算机网络的基础上,提高系统的应用和管理水平。目前,随着全市法院的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初步建成,系统的应用和管理日显重要,因此,必须提高全市各级法院工作人员应用计算机的水平及整个系统的管理水平,只有这样,才能使计算机系统整体效能得以充分发挥。 六、关于监督机制改革 监督机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为了建立、健全制约裁判不公因素的制度,确保审判工作公正、高效以及法官的清正廉洁。为此,实施意见就强化审判监督、严格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外部监督机制等作了具体规定。需要说明的是: (一)加强审判监督 实施意见第34条对法院内部审判监督作了规定,特别是该条第2项提出,今年年底前高级法院要制定加强内部审判监督的规定,并对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案件的监督作了硬性规定。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切实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并力求使法院内部监督机制更趋合理和完善。 (二)规范接受外部监督机制 实施意见第36条就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以及人民群众监督作了原则性规定。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接受外部监督的自觉性并进一步规范接受监督的行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但由于目前本市各法院的做法不尽相同,实践中的情况也较复杂,因此,实施意见未就如何加以规范予以明确规定。 七、关于“总体要求和保障措施” 法院改革与其他改革一样,是一场深刻的革命,其推进的过程必然会涉及许多复杂的思想认识问题。基于这一考虑,实施意见专项明确了总体要求和保障措施,提出了“三个到位”,即思想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其中,涵盖了需要解决的几个重要认识问题: (一)法院改革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 人民法院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与政治体制改革密不可分,必须与政治体制改革相适应;法院改革是一场伟大的社会实践,也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有组织、有领导、有秩序地推进。作为领导社会主义事业核心力量的中国共产党,必须牢牢掌握改革的领导权,紧紧把握改革的进程和方向。这是由执政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决定的,也是我国革命和建设历史经验的总结。因此,推进法院改革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 (二)法院改革与我国国情的关系 推进法院改革,必须考虑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及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的国情。现在一谈及法院改革,就有人必依美国等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为模式。这种绝对化的思维定势,必然阻碍我国的法院改革。推进法院改革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必须从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不能脱离实际,超越阶段;必须从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出发,不能削弱以至动摇这一根本的政治制度。否则,欲速不达,不仅不能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反而会影响司法的权威,影响改革的进程。 (三)法院改革与借鉴的关系 大胆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化、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办法,把坚持发扬我国民族的优良传统文化同积极学习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结合起来,这是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的基本经验总结。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几百年的时间内,创造了一整套有关司法制度的基本理论和原则,其中有许多是人类法律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成果,是人类的共同财富。因此,在改革中,要根据我国法制建设的实践和法院改革的目标和特点大胆地、有选择地借鉴,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四)法院改革与解放思想、稳步推进的关系 目前,在推进法院改革中存在两种倾向:一是理论研讨多,付诸实践少;等待上级拿方案、出措施多,自我创新的意识不强。二是“盲人瞎马”式的鲁莽轻率和一蹴而就的急功近利。法院改革,是一个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在推进法院改革过程中,必然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的挑战,必须实事求是。因循守旧、固步自封或急于求成、草率行事都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只有解放思想,才能实事求是地科学分析我国现行司法制度中存在的弊端,才能在不断实践、不断总结经验中开拓创新;只有步子稳妥,才能实事求是地认清改革中遇到的问题,才能使改革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地循序渐进。因此,实施意见强调法院改革要态度积极、勇于开拓;同时要力戒形式、稳步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