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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2000年3月底前,高级法院要成立党组领导下的改革领导小组,由院长兼任组长、副院长若干名兼任副组长。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法院有关改革的具体工作,其职责是:根据本意见制定各项具体的改革工作方案;协调、指导全市法院有关改革的具体工作;督促、检查全市法院改革计划、方案的落实情况;总结、推广全市法院改革工作的成功经验;在总结改革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相关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等。 (3)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应确定院级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院改革的组织和推动工作,研究制定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落实。 39. 措施到位: (1)加强对重大问题的请示、汇报:全市各级法院拟实施的、本意见没有规定的改革措施,应当向高级法院报告;凡重大或者在一定范围内会产生较大影响的改革措施,应当通过高级法院层报最高法院审批。 (2)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全市各级法院在改革工作中要处理好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及时向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有关改革情况,做好协调工作;要虚心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共同协商解决好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有重大分歧的,要及时报请党委、人大协调解决;要加强正面舆论宣传,通过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主动向社会各界做好宣传工作,争取社会对法院改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3)采取积极有效的方法:全市各级法院在改革中要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对改革举措决策前的调查、论证制度;要坚持群众路线,改革举措出台前要广泛听取各界群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要切忌固步自封,积极借鉴国外和外埠法院以及其他行业的有益经验。 40. 2001年底前,高级法院对全市各级法院改革工作进行中期评估;2003年6月底前,进行本意见实施情况总结。 41. 本意见由高级法院研究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北京市法院贯彻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实施意见》的说明 1999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纲要》依据党的十五大关于推进司法改革的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及审判工作自身发展的需要,构建了自1999年到2003年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框架,是指导人民法院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为贯彻执行好《纲要》,高级法院起草了实施意见,经反复讨论,7易其稿,形成了《北京市法院贯彻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分3大部分:第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第二,基本内容和方法步骤;第三,总体要求和保障措施。这几部分的内容和体例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原则性与一定的可操作性相结合。一方面实施意见不同于《纲要》,其必须具有一定的操作性,因此,实施意见在明确了本市法院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尽量细化改革的基本内容和方法步骤,并确定了保障改革顺利进行的总体要求和具体措施,使全市法院的改革工作有章可循,按计划进行;另一方面实施意见又不能过于具体,对有些问题还要留有余地,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研究具体实施方案。因此,实施意见还必须具有一定的原则性。二是《纲要》的总体要求与一定的地方特点相结合。《纲要》对1999年至2003年全国法院改革工作提出了7个方面的任务,实施意见一方面依据《纲要》的原则要求,不超出《纲要》范围,另一方面在遵循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考虑北京地区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特点,以及本市法院已往取得的比较成功的改革经验,注意从时限、方法步骤和责任主体等3个方面的划分来确定需要全面落实、规范完善和改革创新的重点内容。三是着眼当前与一定的前瞻性相结合。法院改革非朝夕之功,不可能一蹴而就,既要脚踏实地,积小流、聚跬步;又要前瞻未来,积水成渊、聚步千里。因此,实施意见将眼前任务、近期要求和未来目标相融合,分条设项加以安排。 实施意见第二部分改革的具体内容和步骤的安排,主要考虑分3个层面:一是近期施行。对法律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已取得成功经验,但落实不全面、贯彻不彻底的一些内容,采取了具体措施,作了迅速启动,全面落实法律规定,并使相关制度不断完善的安排。二是试点探索。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急需解决、又尚未取得成功经验的问题,提出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制定具体方案,并作了探索、研究和开展试点工作的安排。三是调研建议。对已确定为改革的目标,但涉及制定、修改法律和深层次的一些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领导的前提下,作了广开思路,积极调研、积累实践经验并适时提出建议的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