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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2001年起,应当做到除依法应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案件和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案件外,其他案件应当由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审理并作出裁判。 14. 规范院长、副院长和庭长、副庭长的职责: (1)加强对审判工作的宏观指导、监督和行政事务的管理。 (2)积极履行法官职责,具体审理案件:2000年底前,全市各级法院的庭长、副庭长和80%的院长、副院长应当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要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对院长、副院长和庭长、副庭长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并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切实落实。 15. 规范审判委员会职责和工作程序: (1)审判委员会应当全面发挥职能作用,要逐步减少研究具体案件的数量,仅对法律规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讨论,集中精力总结审判经验,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根本性、全局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2)全市各级法院要研究、探讨审判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及工作程序等;2000年10月底前,高级法院要对全市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的职责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16. 完善案件审批制度: (1)由合议庭和独任庭直接裁判、调解的一般案件,其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由经过选任的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签发。 (2)重大、复杂、疑难的一审案件以及二审改判、发回重审和再审的案件,由审判长签署意见后,报庭长审批;庭长认为有必要层报的,由庭长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副院长或院长审批。 (3)减少庭长和院长审批案件的数量;院长、庭长对案件处理有异议的,不能迳行改变独任审判员、合议庭的意见,可建议复议;对审判委员会改变独任审判员、合议庭意见的,独任审判员、合议庭应当执行。 (4)2000年底前,全市各级法院应当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和完善案件审批制度。 17. 完善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制度: (1)认真落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规定》和《北京市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全市各级法院要注意总结经验,并进一步研究、探索完善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相关问题。 (三)内部机构改革 18. 明确法院内部机构的设置: (1)法院内设机构的改革,要充分体现审判机关的性质和特点,突出审判工作的中心任务;要本着科学设置机构,合理划分职责,精简、高效和方便诉讼的原则进行。 (2)根据法律规定、最高法院要求以及审判任务需要,进一步充实审判业务部门,明确审判业务机构的职责,建立比较完善的审判业务机构体系;精减、合并、统一设立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明确各自职责,严格区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职责和服务功能,科学分类,采取不同的管理体制,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3)2000年底前,高级法院要完成内设机构的改革工作;2001年6月底前,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要根据高级法院内设机构设置的情况,调整本院内设机构的职责,基本做到上下级法院工作对口。 19. 加强执行机构: (1)进一步强化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和协调的体制,高级法院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市法院的执行工作,并负责同其他高级法院协调处理执行争议。 (2)2000年8月底前,高级法院就建立、健全执行机构内部对执行权的有效制约机制问题制定有关规定,使执行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3)全市各级法院要积极探索执行工作新的方式、方法,制定有关制度,逐步解决“执行难”问题。 20. 规范人民法庭的设置和管理: (1)2000年底前,全市各人民法庭应当配备3名以上法官及与工作相适应的书记员和法警。 (2)2003年底前,高级法院要在对全市人民法庭设置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规模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要求,进一步调整人民法庭的设置。 21. 理顺司法警察管理体制: (1)高级法院要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进一步落实司法警察统一领导、编队管理的管理体制,明确司法警察的任务和职责。 (2)2000年底前,高级法院要在部分有条件的法院进行司法警察聘任制的试点工作,为理顺司法警察的进出渠道积累经验。 (四)人事管理制度改革 22. 改进和加强新形势下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