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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发〔1998〕54号
【颁布时间】 1998-07-06
【实施时间】 1998-07-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119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要求和“四分开一完善”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充分认识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提高贯彻落实《决定》的自觉性
  
  (一)近几年来,我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强化农业基础地位,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推动粮食生产登上新的台阶,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进展,对促进粮食生产、搞活粮食流通、保证市场供应、稳定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行粮食流通体制仍然没有摆脱“大锅饭”的模式,国有粮食企业管理落后,政企不分,人员过剩,成本上升;同时又严重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导致经营亏损和财务亏损挂账剧增,超出财政承受的能力。这些问题说明,改革粮食流通体制势在必行,不改不行,刻不容缓。不改革,中央和地方的责权关系不清,财政不堪重负;不改革,国有粮食企业就难以扭转亏损,不能担当粮食流通主渠道的重任;不改革,不利于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必将影响粮食生产的持续稳定增长。
  
  (二)各行署、市、县政府一定要识整体,顾大局,用战略眼光认识、理解《决定》精神,充分利用当前经济形势明显改善,粮食供求情况好转的有利时机,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步伐;一定要坚定信心,振奋精神,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领导,自觉参与,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决定》;一定要严肃纪律,协调动作,与中央和省里的政策保持一致;一定要抓住机遇,按照“四分开一完善”的原则,认真抓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为发展我省粮食经济,“搞好二次创业,实现富民强省”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转换粮食企业经营机制,实行政企分开
  
  (三)实行政府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与粮食企业经营的分离。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全社会粮食流通进行管理,要与粮食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不参与粮食经营,不直接干预企业的自主经营活动。所有国有粮食企业都要面向市场,实行独立核算,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不承担粮食行政管理职能。
  
  (四)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能是:1、围绕农业强省建设,调查研究粮食生产、流通中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为省政府制定粮食政策提供决策依据;2、制定全省粮食行业发展规划,贯彻执行行业管理法规,规范企业的经营活动;3、负责粮食市场管理、粮油商品质量监测和市场粮价监控,保障粮食有序流通;4、负责定购粮、保护价粮、城镇居民基本口粮、救灾粮和军队用粮的管理和供应,代省政府管理省级储备粮;5、为粮食企业深化改革、搞活经营、科学管理、科技进步,提供指导、信息、咨询、培训等项服务;6、负责协调省内粮食产销区间的平衡、调剂,省际间粮食调运及必要的潮粮疏散等。
  
  地市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由同级政府参照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职能,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五)国有粮食企业是粮食流通主渠道,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积极开展粮食收购,掌握必要粮源,在稳定市场供应和市场粮价中发挥主导作用。
  
  (六)国有粮食企业要深化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费,增强竞争力。要大力发展连锁、代理、配送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和营销方式。
  
  (七)粮食收储企业的附营业务,必须与粮食收储业务划开,包括所属粮油加工、饲料及多种经营等,一律与粮食收储企业分离,成为独立法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要先分开后划转。分离出来的企业,要划转相应的资产和负债,并有必要的资本金。分离企业银行开户和贷款,企业整个界定、分离工作,要在今年7月底前完成。要按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要求,由农业发展银行尽快划转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
  
  (八)在业务划开、企业分立后,对国有粮食企业进行一次全国整顿,严格资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在不悬空逃废银行债务、不流失国有资产的前提下,加大非粮食收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力度,因企制宜地推进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采取租赁、拍卖、兼并、合资、破产等形式,进行资产重组、机制重塑,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素质,增加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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