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发〔1998〕54号
【颁布时间】 1998-07-06
【实施时间】 1998-07-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119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二、减员分流的主要措施
  
  (一)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实行严格的定岗定员制度。承担国家粮食收储业务的粮库,要按照以下标准实行定岗定员:一是代理经营费用收入和自主经营毛利收入,要保证定岗人员工资开支,不得发生亏损挂账;二是年经营量在10万吨以下的收储企业,人均最低劳动效率必须达到300吨/人、年以上;年经营量在10万吨(不含10万吨)~20万吨的,人均最低劳动效率必须达到450吨/人、年以上;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人均最低劳动效率必须达到600吨/人、年以上。富余人员一律分流下岗,纳入再就业工程。通过定岗定员、下岗分流,使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在岗职工人数减少一半左右。
  
  (二)对粮油加工企业实行以销定产,以产定员,精干队伍,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坚持抓大放小,对大型粮油、饲料加工企业,实行强强联合,或以强带弱,组建集团企业;对县以下小型米、粉、油、饲料加工企业,原则上不搞国有国营,实行民有、民办、民享。凡列入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粮油加工、饲料企业,符合破产条件的可按法定程序申请破产。
  
  (三)对粮食零售及贸易、农村购销企业实行以销定员,富余人员一律下岗分流。军粮供应相对集中的,要指定粮店转为军粮供应站,在批零差价收入能够保证人员开支的前提下,人均劳动效率可按月销量10吨以上进行定岗定员。
  
  (四)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减员分流工作力度,确保目标实现。除把已分流的7.6万人在今年6月底与母体切断,今年计划分流的2.8万人在10月底完成外,对粮食企业人员实行只出不进;立即清退计划外用工和临时工;终止使用自然减员指标;新办粮食企业、新上项目,所需人员一律在系统内部调剂解决;按国务院国发〔1998〕15号文件要求,各行署、市、县政府不得硬性要求粮食企业接收新的人员。
  
  (五)加大非粮食收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力度,促进全民职工整体分流。在不悬空逃废银行债务、不流失国有资产的前提下,积极推进非粮食收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因企制宜地推进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同时采取租赁、拍卖、兼并、合资经营、集体经营、个体经营、破产等多种形式,最大限度地把国有资产置换出来,把全民职工整体分流出去。
  
  (六)加快调整企业网点布局,优化粮食产业结构。按照经济区域化布局、择优发展的原则,扶优扶强。对产品老化不适销对路、连年亏损扭亏无望的粮油加工、饲料、食品、粮食机械加工等企业,以及不适宜继续从事粮食收储业务的库点和零售网点,实行关、停、并、转,职工向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商服业分流,发展替代产业。
  
  三、妥善安置下岗待业人员
  
  (一)各市县粮食局和大中型企业要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建立粮食企业下岗职工申报制度,把所有粮食企业下岗待业职工纳入再就业计划,实行统一托管,工资关系与母体切断。通过积极努力,仍无法安置就业的下岗待业职工,要纳入地方政府再就业工程体系,同其它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一样,在一定时间内发放基本生活费,同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二)教育引导下岗待业职工转变择业观念,树立吃市场饭、辛苦饭、服务饭的思想,主动寻找就业门路,敢于自谋生计。同时,各级粮食部门要广开就业门路,创办经济实体,开发第三产业,拓宽再就业空间,使下岗待业职工早日得以重新就业。
  
  (三)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落实相关政策。劳动部门支持要提供转岗培训、职业价格和社会保障等项服务;财政部门要投放转向经营、发展连锁经营周转金,扩大按置下岗待业人员;工商部门要对转向集体经营、个体经营的下岗待业职工,及时发放营业执照;新闻媒介要在宣传报道、舆论导向上给予支持。对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满的人员,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基本生活费。
  
  四、加强领导,确保减员分流工作顺利进行
  
  国有粮食企业实行减员分流,任务重,时间紧,工作难度大,矛盾比较突出,各级政府及粮食部门都要摆上日程,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精心组织,搞好协调,抓好落实。
  
  一要制定分流计划,落实分流安置进度。按照全省2000年底前分流15.75万人的总体要求和年度分流人员任务,省粮食厅已将分流人员指标下达到各地市粮食局,要逐级分解落实到企业,落实到人头,必保按时限要求完成分流人员任务。同时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努力做到下岗、安置同步进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