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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国有粮食企业要实施下岗分流、减人增效和再就业工程。全省粮食系统现有在岗职工31.5万人,到本世纪末要分流出15.75万人,1998年年底前要分流10万人以上;到2000年再分流出5万人。同时,要提高人员素质,建设精干、高效的粮食职工队伍。粮食企业应根据业务性质和经营规模、设施等情况,实行科学、严格的定岗定员制度。富余人员一律下岗分流。要采取果断措施,做到粮食系统人员只出不进;立即清退计划外用工和临时工;自然减员指标终止使用;新办企业和新上项目所需人员一律在系统内部调剂解决,各级政府不得硬性要求粮食企业接收新的人员。 (十)各地市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大中型粮食企业要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对下岗粮食职工进行托管,千方百计做好再就业工作。粮食下岗职工要纳入地方政府再就业工程体系,同其它国有企业下岗待业职工一样对待。 三、明确地方粮食事权,落实各级政府责任 (十一)粮食工作在国务院宏观调控下,由地方政府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省政府对全省粮食生产和流通负总责,各行署、市、县政府要对本地粮食生产和流通负全责。 (十二)省政府主要职责是:制定全省中长期粮食发展规划,支持粮食产区发展粮食生产;确保全省粮食总量稳定增长,组织好粮食加工、过腹转化和省外销售;按照国家统一安排,组织和落实粮食进出口;依据国家有关定价原则制定定购粮、保护价粮的购销价格和省级储备粮的购销政策,稳定市场粮价;按照《决定》明确的范围和对象,清理、审核、认定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并制定落实消化处理的有关政策;健全省级粮食风险金制度,纳入省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落实,及时拨付。管好用好粮食收购资金,确保应拨付的补贴及时足额到位,加强检查监督,防止挤占挪用的问题发生;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口粮、救灾粮和军队用粮供应,保证有效供给;搞好全省粮食仓储等流通设施的总体规划,抓好重点项目建设和改造;培育粮食市场体系,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等。 (十三)各行署、市、县政府的主要责任是:加强对粮食生产的领导,保证粮食种植面积稳定、种植结构优化、产量稳步增长、品质不断提高;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定政策,抓好粮食收购、销售、转化工作,确保粮油市场有效供给和粮食储存安全;按照《决定》明确的范围和对象,清理、审核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并制定落实消化处理的具体措施,确保完成偿还挂账的任务;保证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管好用好粮食收购资金,确保封闭运行,杜绝挤占挪用和体外循环;搞好本地区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改善粮食流通条件;加快本地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和质价监督,维护正常流通秩序。对省农垦总局,省政府授予相应的粮食事权,具体内容另行发文。 (十四)继续实行粮食定购制度,定购粮粮权属省政府,由省政府确定数量、品种,下达给各行署、市、县政府、省农垦总局、监狱管理局和劳教局,逐级落实到粮食生产单位和农户,并明确粮食收储单位,落实收购责任。1998年,各地市定购粮的数量原则上执行年初计划,价格参照上年水平和当年市场粮价,由省政府确定。从1999年起,定购粮总量适当调减,调整品种结构,缩小定购粮与保护价粮的价差。对农民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并留足自用和自储粮食后的余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必须按保护价敞开收购,不限收、不拒收、不停收、不准压级压价,以保护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并且掌握足够的商品粮源,以稳定市场粮价。 (十五)进一步完善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是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专项资金,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安排原则和省级财政自筹与中央财政补助款配备比例,确保落实。省级财政必须将粮食风险基金纳入年度预算,及时拨付。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粮食企业因按保护价收购粮食,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顺价出售时应弥补的亏损补贴。粮食风险基金在农业发展银行设立存款专户,并通过专户拨补,滚动使用。 四、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实行储备和经营分开 (十六)按《决定》要求,加快完善中央和地方两级粮食储备体系,建立健全储备粮管理制度,对储备粮与企业经营周转粮实行分开管理。中央储备粮实行垂直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