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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发〔1998〕54号
【颁布时间】 1998-07-06
【实施时间】 1998-07-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119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三十四)对县以上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由当地政府定岗定编,核定经费开支标准和经费总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与政府其它行政部门同样对待,其资金来源及拨款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下达。
  
  (三十五)我省列入国家优化资本结构的试点城市,要把非粮食收储企业纳入优化资本结构计划,享受兼并、破产企业的政策。
  
  (三十六)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筹措资金,帮助粮食企业发展安置富余人员多、经济效益好、有市场竞争力的粮油精深加工、多种经营和粮食转化项目,以促进粮食企业分流人员,转换经营机制,创利增收。
  
  十、加强领导,严肃纪律,保障改革顺利进行
  
  (三十七)加强领导,为改革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牵扯面广、政策性强,要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专项推进组直接组织,协调推进。各行署、市、县政府都要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地抓好本地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推进工作。要层层建立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各级粮食部门必须主动做好超前性的基础工作,为各级政府当好参谋;省计委要会同粮食等有关部门搞好全省粮食宏观调控,提出全省粮食总量平衡和进出口计划;财政部门要做好粮食风险基金和各项财政补贴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级审计、监察、财政部门要会同粮食、农业发展银行认真做好清理、审核、认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它不合理占用贷款工作;农业发展银行要制定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配套措施;劳动部门要支持粮食企业分流人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银行要支持粮食收储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的分离。
  
  (三十八)令行禁止,为改革提供严明的纪律保证。严禁行署、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粮食企业趁改革之机违规调账和不合理列支,扩大粮食亏损挂账;不准将附营业务的费用开支及其经营亏损和呆坏账列入粮食亏损挂账;不准采取调减库存值、虚报费用等办法扩大当期亏损;不准违反规定预提费用或将待摊费用集中摊销;凡是虚增的粮食亏损挂账,必须坚决剔除;绝不允许在粮食销售上反向调节、逆向操作,不允许企业擅自或迫使企业高价收购、降价销售;粮食企业分流人员不得搞“带粮分流、带钱分流”,不得以兼并、改制、破产等名义侵吞国有资产和悬空逃废银行债务。
  
  (三十九)做好粮食系统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为改革提供思想保证。各级政府和粮食部门要层层做好思想发动工作,使粮食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认识到粮食工作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是体制性矛盾的反映,必须通过体制改革来解决,从而做到识整体、顾大局,真心实意拥护改革。要注意保护广大粮食职工的积极性,公正客观地评价几十年来他们对国家和人民所做出的贡献,使粮食系统的干部群众放下包袱,开动脑筋,投身改革,做出新的贡献。新闻媒介要以正确的舆论导向宣传报道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对那些公然违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规定,置党纪政纪于不顾,为改革设置障碍,甚至违法犯罪的人和事,要严肃处理,公开曝光。要注意总结和发现改革中涌现出的下面典型,宣传他们的事迹,传播他们的经验,发挥政治优势,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附件:
  
  1、关于实施粮食收储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的意见;
  
  2、关于做好全省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的意见;
  
  3、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办法;
  
  4、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
  
  5、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它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办法;
  
  6、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的意见。
  
  附件1:关于实施粮食收储企业附营业务
  
  与收储业务分离的意见
  
  为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加快粮食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现就粮食收储企业的收储业务和附营业务分离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离的主要内容
  
  (一)业务分开。
  
  1、粮食收储企业的主营业务是指定购粮、议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调拨和粮食进出口。
  
  2、粮食收储企业的附营业务是指粮食收储企业在主营业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粮油加工、粮油贸易、多种经营、粮店等。
  
  (二)企业分开。
  
  1、分开前已独立核算的粮油加工企业、饲料企业、运输企业和其它附营企业仍独立核算,并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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