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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发〔1998〕54号
【颁布时间】 1998-07-06
【实施时间】 1998-07-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119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三)加大执纪力度。对于造成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问题的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四)农业发展银行在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工作中,要实行“扶优限劣”的信贷政策,对经营管理好、措施得力、扭亏为盈的模范信用库,在安排信贷时,优先贷给。
  
  四、加强领导,齐抓共管
  
  粮食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积极配合,密切协作,保证实现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
  
  (一)各级政府要把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摆上日程,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切实将这项工作抓出成效。加强对粮食、财政和农业发展银行的协调工作,定期召开粮食收购资金分析协调会,解决资金筹集和使用中的问题。督促粮食企业加强财务核算,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大历年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的清理力度,对欠款要制定还款计划,落实还款责任,限期归还。
  
  (二)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形成全力。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补贴款的拨补程序,保证及时足额将各项补贴款下拨到粮食企业,防止截留挪用。要积极筹措资金,消化政策性历史财务挂账。粮食部门要层层落实责任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合理使用收购资金,杜绝发生新的挤占挪用和亏损挂账。
  
  (三)农业发展银行要充分发挥内部监督机构职能,加大收购资金管理力度。对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要实行“一把手工程”,认真落实行长负责制。一把手把主要精力放在抓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工作上,主管封闭运行的副行长协助一把手抓好这项工作。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要把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作为考核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工作及行长政绩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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