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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原与收储业务统一核算的附营业务单位,必须与原企业从资产、人员、机构上彻底分离,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3、对粮食部门所属各级粮食贸易公司和下岗分流人员新组建的附营企业,一律实行独立核算,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三)资金分离。 1、已独立核算的粮油加工、饲料、运输和其它附营企业,原在商业银行中开户的仍维持不变,原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要清理确认实际占用贷款、存款,并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另行开户。 2、从粮食收储企业中分离出来实行独立核算的附营企业,必须把原附营业务占用的贷款及存款从农业发展银行划转到商业银行,经清理、核实后划转相应的资产和负债。 3、分离出来的附营企业的贷款,按就近的原则划入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在县以上(不含县)城市的,所需贷款划入工商银行的业务范围,在县以下(含县)城镇(乡)的,所需贷款划入农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4、城镇粮店所需贷款一律划入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5、分离出来的附营企业以及由下岗分流人员新组建的附营企业,按规定应有一定的资本金,并逐步充实自有资金。 二、搞好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认定工作 对现有挂国有粮库牌子的企业要依据《粮食收购条例》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查,结合我省实际,还应考虑以下情况进行审定: (一)经国家批准命名的国家粮食储备库; (二)历史上一直承担国家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库; (三)1992年以来,经省计委或省粮食厅批准,为解决粮食主产区和农业新开发区收储难,利用贴息贷款和简易建筑费进行建设的布局合理的国有粮库; (四)库厂合一的,必须将工厂分离出去,并具备《粮食收购条例》规定的条件,可以认定为收储企业; (五)各级各类经营性公司下设粮库必须与公司脱钩,并且具备上述条件的可以认定为收储企业; (六)必须是已与农业发展银行建立了信贷关系,能够坚持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 认定的具体程序:由县(市)粮食局会同县(市)农业发展银行审查批准,7月10日前,经行署、市粮食局和地市农业发展银行汇总后,将近几年新建粮库和厂库分离后的粮库报省粮食厅和省农业发展银行备案并联合发文公布,纳入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管理。 三、分离的要求和步骤 (一)分离的要求: 1、以粮食收储业务为主的收储企业,要将所属的多种经营业务分离出去。 2、库厂合一的收储企业(包括国家命名的国家粮食储备库),无论是统一核算还是分开核算,一律实行库厂分离,各自成为独立的法人。 3、整个分离工作要坚持“先认定,再分立,后划转”的原则。分离出来的企业,划转相应的固定资产和债权债务,转到商业银行建户。 (二)分离的步骤: 业务分开、企业分开工作,要在今年7月10日前完成;信贷资金划转及企业分立账户工作,由省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银行按国家规定制定具体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在今年7月底前完成。 四、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附营业务分离和资金划转工作 将粮食收储企业和其它企业、收储企业的主营业务与附营业务彻底分开,附营资金从收购资金中分离出来,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对于实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杜绝挤占挪用,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认真协调,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有关粮食企业要按规定抓紧组织落实,妥善处理划转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和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此项工作,认真搞好监督,保证这项工作有序进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粮食企业的实际情况,做好企业法人登记和发照工作;人民银行要协调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做好信贷资金划转工作。 附件2: 关于做好全省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的意见 为解决我省国有粮食企业人员负担过重、经费支出过大、企业亏损严重等问题,进一步提高国有粮食企业素质,现就做好全省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减员分流目标 全省粮食系统现有在岗职工31.5万人,到本世纪末要分流出15.75万人。1998年年底前要分流出10万人以上,1999至2000年再分流出5万人。同时,要调整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建设精干、高效的粮食职工队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