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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发〔1998〕54号
【颁布时间】 1998-07-06
【实施时间】 1998-07-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119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七、妥善解决粮食财务挂帐,加强财务审计监督
  
  (二十八)新增财务挂账清理范围是国有粮食企业在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新增财务挂账和其它不合理占用农业发展银行的粮油收购贷款;清理对象是国有粮食企业从事定购粮、保护价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油的收购、储存、批发业务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口粮、农村需救助人口口粮、军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经营业务的企业。不从事上述经营业务的粮食企业不纳入清理审核认定范围。
  
  (二十九)对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3月31日的粮食新增财务挂账,省政府已从1996年起组织各地进行了清理,在各地市县自报的基础上进行了审核认定,并将省审核认定的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反馈给各地市,由地市逐级再次审核认定到企业,对不属于清理范围和对象的财务挂账坚决予以剔除。对1998年4月1日至5月31日的企业新增财务挂账,要按照省政府黑政明传〔1998〕10号文件的规定,严格把关,审核到企业。对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发生的其它不合理占用贷款,由行署、市、县政府按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并要认定到企业。在此基础上,按照国家贴息政策,划清贴息和不贴息范围、金额,严格审核认定到企业。
  
  (三十)对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及其它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清理、认定、消化工作,由各行署、市、县政府负全责。从1999年1月1日起的10年内,按照“明确责任,谁欠谁还”的原则,根据其成因和责任分别处理。属于省政府决定的1996年收购保护价玉米应补未补挂账,由省政府负责归还;属于行署、市、县政府自行出台增支政策未给补贴和挤占挪用的粮食企业贷款,由行署、市、县政府负责归还;属于粮食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挂账和其它不合理占用贷款,由粮食企业通过减人增效、顺价销售实现的利润和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收回的贷款归还。各行署、市、县政府要负责制定、落实消化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它不合理占用贷款的计划和措施并确保完成。各行署、市、县政府及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粮食企业财务和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八、绝不允许发生新的亏损挂账,改进资金管理办法
  
  (三十一)从事粮食收储的国有粮食企业,收购粮食所需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严格按照“库贷挂钩”的原则和办法供应。粮食调销要坚持“钱货两清,足额还贷”的原则,切实做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粮食企业违反资金管理原则和办法的,银行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加强对粮食收购、调销、储务资金的全过程监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粮食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查处,停止贷款。由此发生给农民“打白条”或不按政策收购农民粮食的问题,由行署、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业负责,并限期收回被挤占挪用的资金,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及领导的责任。凡因地方财政欠拨按政策规定应拨付的粮食拨补款或地方政府挪用粮食收购资金,而导致粮食企业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的,由省级财政对地市逐级扣缴财力归还。
  
  (三十二)按照国家“从1998年6月1日起粮食收储企业不允许再发生新的亏损挂账”的要求,各地要采取坚决措施,严格执行顺价销售政策;强化收购资金管理,认真执行收购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彻底清查并坚决取缔粮食企业多头开户,彻底清查清退各种不合理占用的资金,对政府借款和转贷的资金以及拖欠货款、个人欠款等,要落实责任,限期归还;对挤占挪用购粮资金建设和购置的非生产性资产,能拍卖的拍卖,回笼资金偿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控制费用支出,杜绝一切跑冒滴漏、损失浪费现象;坚决制止和打击奢侈浪费行为,结合清理、审核、认定财务挂账工作,严厉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积极开辟增收门路,增强以收抵支能力,围绕粮食转化大做文章,加快对粮办工业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多种经营。
  
  九、落实扶持政策,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三十三)省财政对粮食商业企业(收储及供应企业)离退休人员经费仍按省政府黑政发〔1994〕111号文件规定给予适当补贴的政策不变,顺延执行到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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