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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发〔1998〕54号
【颁布时间】 1998-07-06
【实施时间】 1998-07-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119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三)省级储备粮粮权属省政府,其收购与抛售由省政府委托有储备和经营条件的粮食企业进行。储备粮品种结构根据市场需求确定。
  
  (四)为防止粮食批发企业在粮食少时囤积居奇或粮食多时过度抛售,造成市场粮价过度波动,必要时,各市、县政府要按省政府统一要求,对粮食批发企业规定最高、最低库存规模。
  
  五、本意见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5: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
  
   挂账和其它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它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以下简称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它不合理占用贷款提出以下办法:
  
  一、清理范围是:粮食企业在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新增财务挂账和其它不合理占用农业发展银行的粮油收购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上述粮食企业是指从事定购粮、保护价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油的收购、储存、批发业务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口粮、农村需救助人口口粮、军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经营业务的企业。不从事上述经营业务的粮食企业不纳入清理范围。
  
  新增财务挂账,是指在上述期间内粮食企业自身无法弥补的没有形成资产的各项开支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其它不合理占用贷款,是指在上述期间内粮食企业附营业务、生产性固定资产、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和其它挤占挪用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粮食企业库存粮油、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物料用品、货币资金、结算资金、可收回的应收账款、进项税等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不得列入其它不合理占用贷款范围。
  
  二、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根据其成因具体分为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财产损失、费用挂账、地方财政未补挂账、经营亏损5种类型。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应由粮食企业自行处理的开支和损失,不得列入财务挂账范围。
  
  (一)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是指粮食企业挪用粮油收购贷款从事期货、股票、房地产经营及购置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等发生的已计入和未计入盈亏的利息开支和本金损失;乱挤乱摊成本、费用的开支;违反有关规定支付的罚没款项;以及其它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
  
  (二)财产损失是指粮食企业因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已计入盈亏和待处理的财产净损失,包括:人力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净损失,人为原因造成财产损坏、丢失、被盗等净损失。
  
  (三)费用挂账是指粮食企业按财务制度规定应在当期摊销而未摊销的费用支出,以及当期已经发生应计入盈亏而未计入的费用支出。
  
  (四)地方财政未补挂账是指粮食企业因地方财政按规定负担的补贴款不到位而未弥补的有关开支。
  
  (五)经营亏损是指粮食企业在经营粮油过程中因市场变化、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亏损。
  
  三、粮食企业其它不合理占用贷款,根据其成因分为附营业务、生产性固定资产、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和其他挤占挪用占用贷款4种类型。
  
  (一)附营业务占用贷款,是指粮食企业从事粮油粗加工、精深加工、自制包装物、建筑、酿造、运输、饮食服务、种植养殖业等业务,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二)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是指粮食企业购建简易粮仓、烘干塔、输送机、运输车辆等生产性设施,剔除财产损失和累计提取折旧后净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三)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占用贷款,是指粮食企业按财务制度规定可列作坏账损失但尚未作为坏账损失计入盈亏的应收账款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四)其它挤占挪用占用贷款,是指粮食企业兴建楼堂馆所、购置通讯设备、小汽车等非生产性设施,地方政府从粮食企业调用资金,外单位及个人借款,对外投资及经营期货、股票、房地产等,剔除财产损失、累计提取折旧和经营亏损后净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四、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经严格清理、审核、认定,并报国家批准后,从1999年1月1日起的10年内消化,消化期内的利息按同期粮食收购贷款利率计算,由中央财政补贴。
  
  消化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要按照“明确责任、谁欠谁还”的原则,根据其成因和责任分别处理。属于省政府决定的1996年收购保护价玉米应补未补的挂账由省政府负责归还;属于行署、市、县政府自行出台增支政策未给补贴的挂账,由行署、市、县政府负责归还;属于粮食企业经营因素造成的挂账,由粮食企业通过减员增效、改善经营、降低费用、提高效益,尤其要坚持顺价销售的原则,在消化期内,从经营利润中逐步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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