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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四请延长核驳理由先行通知书之申复期限。 (日) 交流协会表示,盼对在外国或偏远地区申请人之答辩期间可予延长,或放宽答辩期间规定。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表示,对于核驳理由先行通知书之申复期间,申请人为外国人时系六十日,但若有正当理由,得要求延期。 交流协会要求进一步举例何谓正当理由。亚东关系协会复以,申请人只要在六十日内提出如“无法即时翻译”之理由,即予以承认延长。 一五请延长专利异议申请期间。 (日) 交流协会表示,即使在台湾,对于个人、企业而言,为了安定的权利关系,期望台湾延长专利异议申请期间。 亚东关系协会表示,现行制度系采领证前异议制度,与欧美国家等国际上一般之领证后异议制度有所不同,为使权利早日获得确定,故规定异议期间为公告后三个月内。不过,为与国际上之专利制度一致,并避免异议人藉由现行异议制度阻碍专利权人领证,我国于专利法修正草案中已废除异议制度,改采领证后之“举发制度”,此制度下,不设时间限制,任何人任何时间均可提出权利无效之举发。草案业经立法院一读通过,若正式成立,将另行通知日方。 一六请缩短专利权生效后相关手续审查期间。 (日) 交流协会表示,专利权公告后常有修正及权利分割等事宜,惟据悉许多案件审查时间显著偏长,爰说明确保权利得以及时行使,系特许厅的使命之一。日方并提出具体事例,要求台湾加以改善。 亚东关系协会说明,专利权生效后提出之修正及权利分割案件,智慧财产局将尽速优先审查,以免影响权利之行使,另将通知所有审查委员,优先处理此类案件。 一七请导入新式样之申请优先审查制度。 (日) 交流协会说明,为缩短新式样审查期间,盼能尽早导入新式样申请优先审查制度。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表示, (一) 我国智慧局处理新式样的审查期间为十六个月,由于目前该局内部指示加速处理,审查期间缩短为十二个月,已与日本的审查期间相同; (二) 由于新式样的生命周期较短,智慧财产局法务室将检讨实质审查改为形式审查的可行性,列为明年度的研究计划。倘若与日本之新型专利一样采用形式审查,可迅速完成审查程序,届时便无须导入新式样申请优先审查制度。另,仅形式审查虽可能造成权利不安定之问题,惟欧洲采形式审查,韩国也采部份形式审查。 交流协会表示, (一) 新式样专利的实质审查极为重要,期盼持续以往的审查方式; (二) 需求周期较短的产品,希望导入优先审查制度; (三) 解说中国大陆采用无审查制度所衍生的问题。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表示,完全了解日方所关心的事项。 一八专利审查基准之明确化。 (日) 交流协会表示,日、美、欧认定的专利,在台湾却以没有进步性而不被认定为专利的案件不少,倘能依据已公开之审查基准,进行适切的审查,相信对台湾的申请人而言,亦属有益。期望对于专利的进步性认定,能与他国的水准取得一致性。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复以,配合专利法于去年十月廿四日修正公布,专利审查基准各章节正全面检讨修正中,如生物技术、中草药专利审查基准预定于今年底完成。上述各基准均系参考美、日、欧等国家之基准,配合国际趋势,进行修订,将使各审查基准更为明确化。至于进步性之认定,目前进行修正中的专利审查基准,已列为重点项目之一,正参酌各国之相关规定,订定与国际一致之认定标准,以使审查标准更为客观、明确。 一九请明确划分并公布商标是否类似之判断基准。 (日) 交流协会说明,商标是否类似曾出现不合理的判例,成为企业在台营业活动之障碍。为能顺利取得商标权,爰盼明确划分商标是否类似之判断基准。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复以,我国于一九八五年依据一般社会观念,颁布类似判断标准做为审查基准,相关法规及审查标准已公布于智慧财产局网页。目前该局正检讨是否须修正,日方如有意见,可提供我方参考。对于日方提出之具体案例,同意参考或就此交换意见。 交流协会续表示,有关商标的判断,如日方申请人提出个别具体案例,请求面谈时,请予以接受。对此,亚东关系协会复以,在不影响审查人员独立审查之情况下,同意与日方交换意见。 二○海外著名商标之保护。 (日) 交流协会表示,日本产业界指陈海外著名商标在台湾易被假冒注册一事,盼能基于法律及注册要件进行适当之审查及运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