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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阻止新式样侵权之刑罚除罪化。 (日) 交流协会说明,台湾民事法中对于专利保护的规定并不充分,强烈要求能够保留对于新式样侵权之刑事罚则。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表示, (一) 依据 TRIPS第六十一条,是否导入专利侵害刑事罚则,系由各国自行决定; (二) 我经发会决议,建议专利刑罚除罪化; (三) 英美法系国家,对侵害专利只有民事责任;德国、日本虽有刑事责任,却是备而不用;法国则于一九七五年废除专利刑罚; (四) 学者批评侵害技术层次较高之发明专利除罪,侵害技术层次较低之新型、新式样专利,反临之以刑,轻重失衡; (五) 因本次专利法修正对于新型专利改采形式审查,爰将侵害新型、新式样专利罪,均予除罪化; (六) 对于新式样专利侵权案件,智慧财产局已函请司法院转知各级法院法官,注意保护当事人之权益。 交流协会续说明,TRIPS 协定虽未强制规定对侵害新式样予以刑事制裁,但是法国、澳洲、韩国及中国均有刑事处罚规定,尽管具体的处罚实例不多,但是能对于侵害行为产生吓阻的效果,建请持续维持刑事处罚。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表示,专利法目前虽正进行全盘性修正,但新式样侵权之刑罚除罪化乙节已确定。 九侵害权利之举证容易化。 (日) 交流协会表示,曾于上次会议建议导入民事诉讼之侵害行为举证容易化措施,故期望了解其后之进展状况。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说明,民事诉讼法已于二○○○年二月修正,诸如该法第三四二、三四四-三五四等条文即有举证之相关规定,内容与美国 Discovery制度类似。由于我民事诉讼法已做修正,咸认不需在专利法中另作修正。相关条文将于会后提供日方。 一○请导入间接侵害之规定。 (日) 交流协会表示,为加强权利保护,期望专利法中导入间接侵害规定。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复以,我国法律无明文规定,送立法院审议之专利法修正案中亦无是项条文,惟依民法第一八五条共同侵权之规定,对于立法例上间接侵害之造意及帮助行为,已有规范。又,即使在欧美等亦不常见间接侵害相关规定。 交流协会表示,日本特许法第一○一条之明文规定,对台湾申请人明确且易懂,且日方在本年修正特许法时,复扩大间接侵害行为之定义,俾对权利者提供更佳之保护,期望台湾亦导入是项规定。 亚东关系协会复称,对间接侵害虽仍有研究之空间,惟现行法中并无是项规定。 一一扩大新颖性专利丧失之例外规定 (导入违背发明者之意愿而公开发明时之救济措施) 。 (日) 交流协会表示,希望导入违背发明者之意愿而公开发明时,并不丧失其新颖性之规定,并期望说明目前之状况。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复以,经参考日本及欧洲之立法内容,违反发明人意愿致公开之情形,于公开六个月内不丧失新颖性之专利法修正草案,已由行政院送立法院审议。倘若本法草案通过,本案问即可解决。 一二放宽专利之主张权记载要件 (承认多重之多重主张) 。 (日) 交流协会表示,台湾现行法规不承认多重引用其他从属项等之多重引用从属项专利权主张,惟该等规定将妨碍为求充分保护发明而在请求范围内以多方面表现记载之发明,如果允许多重之多重主张记载,就能够简洁地记载多样式的发明,由于有许多日本企业提此请求,因此,期望中方进一步放宽请求范围之记载要件。 亚东关系协会复以,各国自有其相关规定,我国系考量避免依附关系之复杂化,造成审查时与日后权利范围解释时之困扰。如日方所指称之该等规定将妨碍为求充分保护发明而在请求范围内以多方面表现记载之发明,未必正确,事实上可藉由增加请求项方式为之,仍可达到相同之充分保护。虽然日本及欧洲以能够简洁记载之理由允许“多重之多重主张”,但美国、大陆等即不允许。又,WIPO 虽有讨论此节,惟仍未获共识,将成为今后继续研议之对象。 一三请缓和微生物寄存要件。 (日) 交流协会表示,台湾专利法修正后,虽放宽微生物寄存手续,但对外国申请人而言,仍需将微生物寄存于台湾,较布达佩斯条约规定为严格,期望放宽至布达佩斯条约同等的基准。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复以,台湾非布达佩斯条约加盟国,处理微生物寄存要件自然较加盟国有其困难之处。惟为产业发展,可于申请之次日起三个月内寄存,已做大幅放宽。此外,目前修法中的审查基准另增加“熟悉该项技术者易于制得时,不必寄存”之规定,俟基准通过后,另行送日方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