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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发明之实施态样是否包含“要约贩卖”。 (日) 交流协会表示,本年九月在 WTO/TRIPS架构下的法令审查中,获悉“要约贩卖”包含在发明之实施态样修正案,且正审议中,期望告知目前的修法状况。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复以,依据 TRIPS规定之专利法修正案,目前已在立法院审议。 三确认基于专利合作公约 (PCT)主张优先权之处理情形。 (日) 交流协会表示,台湾加入 WTO后,有必要修正其审查基准第四节之规定,因此请求说明现况。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复称,台湾自本年一月一日起加入 WTO,自该日起向台湾申请 PCT的专利申请优先权案,若在指定国家的国内法认可为国内合格申请案者,我方即认可其专利优先权;惟并不回溯认可去年 (入会前十二个月) 于他国提出的第一次申请案得作为优先权基础案。又,本年一月一日以后以日本特许厅为受理机关之 PCT国际申请案,我承认该优先权主张。此外,有关优先权相关审查基准,已着手进行修正。 四请加强输出管制。 (日) 交流协会表示,明了台湾订有管制、禁止侵害商标权及著作权物品出口之法规,要求有效加以执行。 亚东关系协会说明,有关侵害著作权法产品部分,依著作权法第九十条之一及之二,已订有管制措施,另送立法院审议之商标法修正草案,也增订边境管制措施,俾强化权利人之保护。我现行相关出口管制措施资料会后提供。 五进一步加强取缔仿冒品、盗版品。 (日) 交流协会表示,为解决在台湾境内之仿冒问题,要求强化执行取缔措施。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复以,我行政院于本年一月廿六日核定通过今年为“推动保护智慧财产权行动年”,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督导指挥警调机关主动积极查缉仿冒盗版品,迄九月底计查获盗版品总值超过新台币八十一亿余元。另,警政署所属台闽地区各警察机关本年截至九月底处理侵害智慧财产权案计三、九九九件,较去年同期之三、八八四件增加二.九六%;移送嫌疑人四、八六九人,较去年同期之四、四八三人增加八.六一%,仿冒盗版品金额估值为新台币八十四亿余元,较去年同期之六十七亿余元增加二五.三六%,上述查禁仿冒之成果及最新相关统计资料,均可于智慧财产局网站查询。此外,我行政院近日复发布行政命令,对于检举仿冒工厂而破获者,最高将可获颁一○○万元之奖金。以上所述,均可显示台湾取缔仿冒的决心。 六请进一步确实履行TRIPS协定。 (日) 交流协会对台湾截至目前为止履行 TRIPS协定所做的努力表示肯定,惟盼进一步加强仿冒品及盗版品等方面的取缔。本 (二○○二) 年七月三日,日本小泉首相直属的智慧财产战略会议上所研订的智慧财产战略大纲,也指出仿冒品及盗版品因应政策的必要性,更显示日本政府积极处理此问题的态度。另民间方面也筹组了国际智慧财产保护研讨会及内容产品 (Contents) 海外流通促进机构,日后将以官民一体的形式积极采取对策。有关履行 TRIPS协定方面,尤盼台湾政府能持续致力于取缔行动。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说明,台湾于二○○二年一月加入 WTO后,依据 WTO议定书目前正积极履行 TRIPS协定。对九月份能够举办TRIPS 协定理事会及智慧财产权委员会表示谢意外,盼今后针对台日双方的问题续进行意见交换。另日本及台湾在文化背景及法律体系均极为接近,因此为促使类似的多边协定活络化,应积极相互合作。此外并说明目前各项目执行取缔的方向。又行政院、警察及检察官亦相当重视此问题,今后可望进一步加强仿冒品及盗版品的取缔。 七请导入限制 DEAD COPY规定。 (日) 交流协会要求针对商品型态之保护方面,不以周知且误认混淆为要件;著名商品冒用行为规定方面,非类似商品亦列有规定;确保 TRIPS第十六条第三项之实施等三点事项加以说明外,并建请台方导入限制DEAD COPY 规定。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复称,DEAD COPY 规定已经涵盖于公平交易法,诸如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禁止外观为大众周知的商品与其他商品混淆使用及销售;第二十四条规定除特殊情形外,不得采取扰乱交易秩序之行为。若发生外观类似的问题时,可向公平交易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员会将视实际状况采取必要的处置。另,TRIPS 第十六条第三项之问题,已经列入本年八月九日的商标法修正案中,且确认非同类商品亦不致衍生问题。 交流协会要求过去倘有依据第二十四条加以取缔的实例,请提供参考。亚东关系协会复以,有无检举实例,将于日后汇整资料提供日方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