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1-28
【法规编号】 429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亚东关系协会.交流协会第二十七届经济贸易会议同意议事录

[接上页]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表示,第一点简化大陆投资,已由产官学积极检讨,诸如同一个案累积投资额在二、○○○万美元以下,可适用简易审查方式。关于第二点,目前促进人才交流系根据两项许可办法办理,凡符合法律规定之商业人士及研习受训人士便能提出申请及访问。至于第三点,台方已体认“三通”为两岸经贸关系正常化不可回避的课题,但是其中通航涉及国家安全管理问题,须透过双方协商,而台方已经展现高度善意与弹性。
  
  一四建请贵国延长派驻本国事务所之经贸业务相关人员驻华年限。 (台)
  
  亚东关系协会表示,交流协会高雄事务所次长一职,在日资企业投资增多之台湾南部地区,对于促进台日经济发展与技术交流甚有助力。惟次长一职任期仅两年,对业务推行造成障碍,建请将任期调整为三年,或增派经贸业务人员。
  
  对此,交流协会回答,感谢台方了解高雄事务所次长之职责,惟本案不适于本会议讨论,将转达相关部会。此外,日方认为迄今高雄事务所就经贸相关业务与台方充分合作,共同推动,咸认应无障碍。
  
  一五建议加强双方港埠互访交流。 (台)
  
  亚东关系协会说明,台湾方面盼与地理位置接近的日本港口缔结姊妹港,如此将可互享优惠待遇,对彼此均为有利。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透过国际港湾协会 (IAPH) 举办之各种会议及 APEC 港埠专家会议,包括台湾在内之各国港埠相关人士已就港埠开发、计划、建设及经营等广泛交换意见及资讯,日后仍将续推动此类合作。另期待包含台日民间在内的各种层级交流活动能够日趋热络。
  
  一六请日方提供民间海上救难及打捞公司之救援能量及其联络方式。 (台)
  
  亚东关系协会说明,台湾地处国际航路要冲,海上事故发生频率较高,为供我方及船主参考,盼取得日方打捞公司之资料。
  
  对此,交流协会介绍并当场提供日本两家主要打捞公司之地址、公司设立年月日、资本额、营业项目、船载量等书面资料。
  
  一七请因应市场需求,增加台日包机班次及增加开设双方之国际航线 (台) 。
  
  亚东关系协会表示,台日双方正推动观光客倍增计划,为载运众多观光客,要求增加国际包机班次以及增设定期班机。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将转达有关单位。另基于交流协会与亚东关系协会间协议,航空问题已有经贸会议以外之协商管道,故盼透过该管道进行讨论。
  
  一八建请将 OTO案件之具体改善成果告知提案人。 (台)
  
  亚东关系协会表示,日本 OTO制度值得肯定,但由于日本主管部门未能在事后将 OTO办理情形通知提案者,无法理解具体改善情形。由于有未符合要求之案例,故盼能将改善结果通知提案人,如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再据以提出申诉。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OTO 申诉案件是在对提案者充分说明处理情形,并获同意后结案,案件主管单位就事后处理情形,视需要适切进行追踪,并透过网页公告。此外,交流协会当场提供曾上载于网页之资料影本供亚东关系协会参考。
  
  一九建请强化双方学生修学旅行往来。 (台)
  
  亚东关系协会说明,希望日方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之“日本修学实施要点”中,将台湾列为实施对象地区,并透过双方学生修学旅行,加深相互交流,对台日双方均有益。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有关“实施要点”乙事,除将转达相关单位外,咸认赴台办理海外修学旅行,系透过外国之生活体验及与当地人民之交流,培养学生国际观措施之一。另修学旅行,系各学校视其实际情况,并依其权责计划及实施。鉴于海外修学旅行所具意义,在充分确保安全上,期待今后台日双向修学旅行交流得以推展。
  
  二○台湾研究开发环境。 (日)
  
  交流协会表示,为建构台湾研究发展环境,建议: (一) 制定防止人才外流政策; (二) 建构有助于民间企业研发之环境; (三) 培育国内高科技周边产业。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说明,有关第一点防止人才外流对策,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正研拟许可法令草案,俟完成后即公布;另为引进人才,已放宽高科技技术人员在台居留限制,从三年延长至六年。
  
  针对第二点建议,已采取科技人才服役期间可从事研究工作、提供研究发展补助金、减税措施等支援。至第三点建议,则透过建设台南工业区产业创新研发示范区及产业技术中心等,努力培育国内高科技周边产业。
  
  二一请放宽台湾金融相关管制。 (日)
  
  交流协会表示,有关台湾金融制度,建议 (一) 废除对“利害关系者”授信担保限制规定; (二) 简化取得包含当地货币 (新台币)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