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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台湾国内经济已达先进国家水准,已自优惠关税国家毕业。按优惠关税受益国基准,在满足一定客观条件后即自动毕业,依现状台湾香蕉适用优惠关税有所困难。此外,农产品一般关税应总括在 WTO中协商,难以对个别项目要求改善作出回应。 一五促进台日防制药物滥用检验机关技术交流。 (台) 亚东关系协会表示,日本邻近台湾,两国间药物滥用问题常有相互关连性,盼台日防制药物滥用检验机关能加强交换技术与资讯,提高防制药物滥用效果。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药物问题是全球性之严重问题,亦是国际社会应当携手处理之重要问题,尤以最近兴奋剂之滥用在全球有扩大倾向,日本也极重视兴奋剂对策问题,并已进行国际合作,盼透过台日相关单位交换意见、资讯,强化药物对策之合作关系。 一六请日方改善有关外国制造厂商的医疗用品输日,须经过日本国内厂商申请检验许可始得进口的贸易障碍。 (台) 亚东关系协会表示,日本的外国制造厂商承认制度,严格规定须在日本国内设置管理人且须经日本国内检查机构之检验,台湾制造厂商即便检具欧美等国的检验标准资料也不被日方采用,形成外国制造厂商输日之障碍,盼透过相互承认等方法改善此种贸易障碍。 对此,交流协会说明,国内管理人的设置可确保医疗器材品质、效能及安全性,故有其必要性。至于外国的检验资料,据通告资料,只要符合一定标准者可被接受,若有不当处理案例,请提供资料。 至相互承认方面,日方认为并非无条件接受,将检讨可行之因应做法。 一七医疗用药品流通过程附送赠品销售之问题。 (日) 交流协会深切体认,扭曲药价调查结果,及明显降低药厂诱因之附送赠品销售行为,应以具实效之手段加以限制,并要求台方说明。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拟参考日本经验及做法,继去年再度要求提供参考资料。 一八全民健康保险法第四十九条问题。 (日) 交流协会认为,依据台湾全民健康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医药品、医疗机器、医疗材料之保险给付以购入价格为准,但违反此规定,将附送赠品也列在保险给付范围之例颇多,造成台湾医疗保险财政恶化。为防止医疗保险财政恶化,台湾有必要确实执行上述规定。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表示,全民健康保险法及其细则规定,保险给付以药价为基准。又,针对医疗机关及药厂实施市场价格调查,对于附送赠品之药品等,亦反映在药价调查结果。 交流协会请求台湾确实实施从流通市场至保险给付之一贯作业。 一九请根据严密之药价调查调整药价。 (日) 交流协会表示,日侨工商会反映,台湾由于健保财政问题,实施限制使用、降低药价等各种管控药费之对策,药价骤降对企业营运造成重大影响,盼能以阶段性且明确之方式调整药价,并请台方提供说明。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说明,将修正医疗品使用限制之规定,如临床医师可指定用药等,以放宽使用限制。有关药费管控对策已分阶段实施,并确认智慧财产权过期与否等,俾调降不合理之药价。 对此,交流协会复表示,本案系在台日系企业所提要求,盼听取该等企业的意见并反映在政策上。 二○简化核准进口药品确效所需提出资料内容。 (日) 交流协会说明,台湾卫生署与日本厚生劳动省协商后,对简化申请资料已达成共识,日侨工商会希望早日落实具体简化资料措施。 亚东关系协会表示,已实施资料简化作业,今后将继续努力,亦理解日本企业之期望。 参智慧财产权组 一加强取缔视听盗版品及促进业界交流。 (日) 交流协会表示,在台湾境内颇多仿冒日本著作物流通,担心加入 WTO后,著作权法过渡期措施影响保护日方之著作物,因此要求确认今后之处理方式。另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取缔仿冒。为此,日方将在本年度内实施仿冒实态调查,期望与台湾配合建构一个有效保护权利之环境。又,为因应国外之仿冒问题,本年八月日本相关团体企业等共同成立“促进视听产品海外流通机构”,为使业界间建立适切之合作关系,要求协助促进双方交流。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复以,智慧财产局卢副局长曾于八月十九日亲向日方说明在我国境内提出检举仿冒之行政手续并提供说帖,并建请日方能成立相关权利人团体及联系窗口,俾司法警察人员能在第一时间联系,增进取缔效果。又,该局欢迎与日方业界团体交流,目前与美方权利人团体 (IFPI、MPA、BSA、IPAPA等) 皆有不定期之沟通。至于二○○四年后 WTO/TRIPS适用问题,该局将携回检讨后另行答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