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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1-28
【法规编号】 429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亚东关系协会.交流协会第二十七届经济贸易会议同意议事录

[接上页]

  在内之衍生性商品认可手续。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说明,第一项涉及外国银行在台湾分行准用银行法有关利害关系人授信相关规定之准用范围认定问题,系就个案予以解释排除或适用,今后财政部通盘检讨外银管理办法之际,日方之提案将列为参考,例如若日系银行在台分行授信风险完全由总行承担,该分行并无承担任何风险之情况下,得不适用银行法有关关系人授信之规范限制。
  
  至第二项部分,迄今财政部已放宽银行申请办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业务之申请手续,今后并将视金融市场之发展状况,检讨简化事宜。
  
  二二请制定促进老旧车辆汰换政策。 (日)
  
  交流协会说明,从因应环保及交通安全问题等观点,盼能及早制定促进老旧车辆汰换政策。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表示,目前台湾为防止老旧车辆的排气污染问题,正积极推动汰换措施,诸如补助换购低污染车辆等。另娃娃车等与公共安全有关之车辆,也以法令规定其使用年限。日本若有汰换老旧车辆政策,请提供相关资讯供参考。
  
  二三请废止汽车货物税。 (日)
  
  交流协会表示,货物税占车辆出厂价格之比率颇高 (轿车为二五%) ,系阻碍消费者购车主因,为促进汽车产业及活络经济,提议检讨废除货物税。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说明,台湾货物税系针对轮胎、食品及玻璃等七大项目课征,二○○一年货物税收入为新台币一、三三八亿元,占全体税收之一○.六%,乃重要税收来源之一。据行政院财政改革委员会表示,若有适当替代财源,预定取消轮胎、食品及玻璃等货物税,惟对于汽油、车辆及水泥等,为实现绿色环保税制,将予与保留,且台湾为改善交通设施及抑制空气污染,对使用公共道路之车辆课征货物税。
  
  二四请在法律制度下明确区分汽车租赁业及汽车出租业之别。 (日)
  
  交流协会表示,汽车租赁业及出租业相关法规迟未完备,造成两业种无法明确区隔,几乎处于争夺同一市场之混乱状态。盼能够比照日本及其他国家情形,明确区隔该等业别,以提供公平竞争环境。
  
  另盼能对政府相关人员举办说明会。
  
  亚东关系协会说明,原本汽车租赁业及汽车出租业系有区别,惟近年来日渐难以区隔系属事实。为此,交通部已于本年十一月八日邀集汽车租赁业者及汽车出租业者开会,目前正研究法律制度,俾制定相关法令。
  
  贰技术、农渔业组
  
  一请改善台湾新认证制度。 (日)
  
  交流协会希望新制度之 EMC试验结果能扩至接受日本试验所之报告,且试验对象不仅限资讯机器,并扩至 AV 机器及家电产品。此外,对于安全试验亦同,要求接受包括日本在内海外试验所之检验结果。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复以,对于 EMC试验结果,已开放有合作实绩之日本试验所申请。另对于扩大适用对象事,如在权责主管机关主导所签之 MRA下,亦可承认其他领域。对于安全检验,因保护消费者权益,要求较严谨之试验机构资格。台方亦想接受包括日本等海外试验所之检验结果,惟因非 IECEE-CB Scheme会员国,检验结果无法被海外承认,故亦无法承认海外之检验结果。希望日本协助台湾参加IECEE-CB Scheme 。
  
  二请日方继续提供国际技术合作援助经费,俾持续办理开发中国家职业培训工作,促进各该国产业发展及经济成长。 (台)
  
  亚东关系协会表示,日方将台湾视为先进国家,拟于二○○三年三月底终止交流协会与台方办理之第三国研修计划,并停止国际技术合作援助经费。鉴于本案之经费合乎 WTO推行技术合作及能力建构,为共同培育发展中国家政府官员及专家,要求日方继续提供相关经费。
  
  对此,交流协会说明,因台湾已自 ODA对象国毕业,对台 ODA计划已于二○○○年三月终止,同时亦决定明年三月结束第三国研修计划。台湾提案之计划,二○○三年四月之后,日本无法再提供经费。
  
  此外,对台方要求之第三国研修计划之 ODA预算,今后为进一步促进台日间技术交流,将要求财政当局转列一般预算,供派遣及招聘技术专家。
  
  三请促成日方科研机构与我国国家科学委员会签署科技合作研究协定或备忘录及强化研究人员交流。 (台)
  
  亚东关系协会表示,台日双方大学间签署科技合作研究协议或备忘录,已有具体成果,今后将鼓励加强交流,盼日方亦奖励学术机构与我方学术机构加强往来。另外,鉴于研究机构交流颇重要,建议日本科学研究机构与我方国科会签署科学技术共同研究协议书或备忘录。至具体交流措施,则提议台日研究机构年轻研究员交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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