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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4-15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34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客船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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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各种应变音响或信号之标示。
  
  第 166 条
  
  前条所称之特殊任务,包括左列各款:
  
  一关闭舷窗、水密门、防火门、排水门以及舱区舱壁甲板线以下之船壳板上所有各种污水及其他排泄口等。
  
  二关闭风扇及通风系统。
  
  三操作各种救生、救火、灯光、音号、旗号及救难等设备。
  
  四准备并施放救生艇、救生筏及其他救生设备。
  
  五火警巡逻消灭火灾。
  
  六指定舱面工作人员,负责召集乘客,并注意左列事项。
  
  (一) 警告乘客。
  
  (二) 检视各乘客之衣履以及救生衣是否穿着正常。
  
  (三) 集合并引导乘客至其应在之位置。
  
  (四) 指导乘客行动并于通道及梯道上维持秩序。
  
  (五) 尽力扶助老弱妇孺之乘客。
  
  (六) 检视毛毡是否已携入救生艇或救生筏内。
  
  七指定专人保管轻便无线电设备。
  
  八指定救难队,组成损害管制中心。
  
  九指定合格救生艇员,担任各个救生艇或救生筏之操作。
  
  一○船长认为其他应变事项之特殊任务。
  
  第 167 条
  
  每艘救生艇应由一指定之舱面甲级船员合格之救生艇员掌管之,并应派一副手。掌管人员应备有救生艇员之名单,并应负责其所节制之各人,熟悉其各种任务。
  
  第 168 条
  
  每艘救生艇,应依其容载人数,至少指定有左列规定人数之合格救生艇员:
  
  一容载人数未满四十一人者二人。
  
  二容载人数满四十一人而满六十二人者三人。
  
  三容载人数满六十二人未满八十六人者四人。
  
  四容载人数满八十六人者五人。
  
  第 169 条
  
  前条规定之合格救生艇员,应经主管机关查明测验合格,合于左列规定而给予证明者:
  
  一已接受有关吊卸救生艇与其他救生设备,划桨及使用推进机件之各种操作训练。
  
  二熟悉救生艇与其他救生设备之实际操作。
  
  三能了解与解答有关救生设备之一切问题。
  
  第 170 条
  
  每艘马达救生艇应配有能管理操纵机器之人员。
  
  第 171 条
  
  每艘救生艇如携载有无线电及探照灯设备者,应配有能操纵无线电及探照灯设备之人员。
  
  第 172 条
  
  每艘救生筏应配有熟悉处理及操作救生筏之人员。但航行短程国际航线或沿海内水航线之客船,经航政主管机关核准者,得放宽之。
  
  第 173 条
  
  航行中之客船,其舱区舱壁上各水密门,均应关闭,但为工作所需必须予以开启时,应能随时关闭。
  
  第 174 条
  
  各水密门、舷窗、活阀与排水口之关闭机件、煤灰滑槽与垃圾滑槽应每周举行使用演习一次。航程需时满七日者,应于离港前作一次完全之演习,此后并应于航程中,每七日至少举行演习一次。
  
  位于主要横置舱壁上之所有水密动力门与铰链门,在航行中应每日予以操作。
  
  第 175 条
  
  各水密门及其所连接之各项机件与指示器,暨为使一舱区具有水密性所必须关闭之所有活阀,以及为损害管制所必需之连通管路上所有之活阀,应于航行中,应于航行中,至少每七日举行定期检查一次。
  
  第 176 条
  
  扩音系统每七日应至少试放一次。
  
  第 177 条
  
  操舵机、汽笛、及驾驶台、导航室各与机器间之连络系统,应于发航前检视及试验一次。
  
  第 178 条
  
  客船于驶离遮蔽水域前,应检视各露天甲板之货舱口、人孔、空气管等,使保持严密关闭情况。
  
  第 179 条
  
  客船上设有抛绳器者,应每隔六个月试用一次。
  
  第 180 条
  
  客船上装有应急灯光及其动力系统者,应每七日试用一次。
  
  第 181 条
  
  国际客船、船长应每七日负责指导船员演习救生救火一次。除航行短程国际航线者外,并应于驶离最后航港后,即时演习一次。
  
  国内客船,船长应每十四日负责指导船员演习救生救火一次。
  
  第 182 条
  
  航行国际航线之客船及航行外海航线其航程需时满十四日之客船,应于离港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集合乘客,由船长领导各级船员指导乘客演练救生救火一次。
  
  第 183 条
  
  客船上不同之各组救生艇,应于次第举行之救生艇演习中轮流吊至舷外。
  
  每一救生艇应至少每四个月放下一次。
  
  第 184 条
  
  第一百七十四条 至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其检视试验、操作演练等时间、地点及情形,连同可能显露之任何缺点与改正措施,均应记载于记事簿上。
  
  第 185 条
  
  依规定应于航行中保持关闭之各水密门、舷窗、舷门、防火门暨其他开口,应于船舶离港前关闭之,其关闭与开启之时刻,均应记入记事簿内。
  
  第 186 条
  
  客船应将集合乘客之各种信号以及紧急状况中乘客之应变事宜,以各种适当文字、图表详细说明,张贴于各乘客舱室之显明处所。
  
  第 187 条
  
  客船各甲板及各舱所属之水密舱区界限,其内部各处开口及其关闭方法与控制部位,以及因泛水所引起船体倾侧之改正设施,均应作成明了醒目之损害控制图,永久张贴于适当处所,并应备载有该资料之手册分发船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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